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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0-07-02  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红  新闻来源:GDPP  【字号: | |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 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责任,紧紧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省委“三促进一保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围绕省委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等决策部署,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批捕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嫌疑人5254人,起诉4692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8.6%25.9%积极探索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的新措施。建立检察环节快速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机制;与其他司法机关联合防范与处置恶意“欠薪、欠债、欠贷”案件;发布涉企案件预警,提供法律咨询,提高企业自身防范能力。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坚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实现服务发展与依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积极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围绕省委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依法打击和预防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一年来,批捕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421人,起诉537立案侦查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494582

  积极保障和服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我们召开珠三角地区九市检察长座谈会,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和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切实做到支持改革者,宽容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打击犯罪者,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为珠三角地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顺利举办,切实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15931人,起诉11364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5%7.3%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237人,起诉631人;批捕故意杀人、放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689人,起诉4534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50576人,起诉52691依法顺利办理了韶关市旭日玩具厂“6·26”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和阳江市3·26黑恶势力犯罪案,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访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制度,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7617件次,进京到省涉检信访案件比上年减少10%。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广东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下访周”和“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共接待信访群众4656人,督办信访案件646件,解决信访积案504,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审查刑事申诉案件365件,立案复查176件,办结158件。审结刑事赔偿案件57件,支付赔偿金199.6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了12309举报电话,探索网上举报、预约点名接访、视频接访和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接访、释法说理等工作方式。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全省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探索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措施,在中心镇派驻检察室,在社区设立检察联络站,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平安建设。

  三、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提高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7201952人,分别比上年下降2.7%和上升4.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亿元。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763836人,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105人,厅级干部14人。省检察院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指挥和协调,加大直接查办案件的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920人,其中厅级干部9。查办了韶关市原公安局长叶树养受贿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加强追逃和案件协查工作,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人,协助兄弟省、市检察机关查办案件2901件。

  严肃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47671人。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35358人。积极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渎职犯罪案件8994人。坚决查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立案侦查此类案件3129人,促进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139152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年”活动,立足检察职能,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安全的司法保护省检察院与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和《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协助有关方面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岗位和环节提出预警。全年共对政府投资的326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和宣传等措施,抓好源头治理,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全年共提出预防检察建议500件,开展警示教育598场次接受预防咨询5600次,印发预防宣传手册10万余册,发布廉政短信900万余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031

  四、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02。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50人、追加起诉69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0116人、不起诉2686人。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98件。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65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4件。对裁判正确的,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起诉讼。依法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探索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共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60317件,对79件提请不当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共发现并纠正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487件次,完善看守所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机制,促进监管执法及监督工作规范化。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切实增强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做到联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全省检察机关及时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检察职权中依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全年共专题报告349定时编发《人大代表联络专刊》,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并全部办结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5件,代表均表示满意。走访各级人大代表6467人次,邀请人大代表1660人次观摩160个公诉出庭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士视察和参加座谈会643场次,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检察工作。坚持和完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邀请特约检察员参与专项执法检查、参加案件听证会、列席检委会会议,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共424462,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9件,检察机关采纳的3

  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案件管理中心,构建案件统一管理网络平台,加强了对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深入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共对200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6388件涉及扣押冻结款物案件进行检查,纠正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从去年9月起,全省全面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加强了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了立案、撤案、不起诉不规范的问题。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三卡”制度、“三书一制度”和“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机制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深入推进阳光检务。牢固树立阳光执法的理念,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积极推行依法告知权利制度、案件办理进程查询答复制度、检察文书说理制度、依法通报制度和“检察开放日”制度,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的内容和形式。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不起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阳光检务的实施办法》,将检务依法公开和释法说理落实到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省检察机关开展阳光检务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行。

  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我们始终抓住队伍建设这一根本,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关键,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省检察院派出巡视组对全省22个市、分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检查,部分基层院检察长到上级院进行年度述职述廉,落实新任检察长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素质能力培训,省检察院对地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新任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普遍进行了轮训。加大干部协管力度,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与地方党委沟通协商,调整了24名市、分院班子成员,一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被充实到检察机关的领导岗位。

  认真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检察人员纪律教育,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护短,共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99人。开展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省市两级检察院全年共组织检务督察56批次,提出督察建议183条,促进了检察干警执法作风的转变;认真开展检察官下基层、进社区走访活动,全省检察机关有5599名检察官共30600人次走访了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检察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密切了检民关系。

  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突出抓好专业培训,省检察院制定了《2009-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着力开展以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的培训,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6期,培训人员3003人次,提高了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全省具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法律职称的共8022人,占检察人员总数66.8%;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检察人员比例从2003年的40.9%上升到目前的77.8%,队伍专业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实行全省统一招考、调配录用检察人员,全年共公开招考检察干警601名,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254名,案多人少和检察官断层问题有所缓解。建立和落实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帮扶等制度,继续推进基层检察院最低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基层工作中一些突出困难得到解决。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69个集体和5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一批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

  各位代表,2009年我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的结果,是各级人大加强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和全省人民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的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相比,还有不少不适应的地方: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检察院结合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好。二是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仍然存在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三是一些地方检务保障水平还不高,粤东、粤西和粤北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检察管理水平还不够高,绩效考核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招不进人、留不住人的现象仍然存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还有薄弱环节,少数检察人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本次人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水平,为我省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着力服务大局,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和保障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措施,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广州亚运会安保工作,确保亚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坚持把妥善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强化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第三,着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强化预防措施,注重预防实效,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广东廉政文化建设。

  第四,着力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始终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诉讼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和实效。

  第五,着力推进检察改革,增强检察工作发展动力和活力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管理水平继续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第六,着力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以党建带队建促发展。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目标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针对内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检察领导干部、一线执法办案人员、重点执法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争当人民满意检察官”主题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接受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2)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3)追加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4)追加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1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6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渎职犯罪案件和侵权犯罪案件两类。其中,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嫌刑法分则第九章、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等渎职犯罪的案件,共涉及36个罪名;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等7个罪名的案件。

  7.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12月制定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8.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9.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和单位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目前,我省所有市级检察院和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建立了该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11.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要求,从20099月份起,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改革以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

  12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部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过程,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

   

  13.“一案三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这项制度,要求办案人员在承办案件时,填写“廉洁自律卡”;首次接触当事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办案纪律及监督电话,并让当事人在“办案告知卡”上签字确认;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回访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并填写“回访监督卡”。

  14.三书一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执业权利,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三书一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实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书、告知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知会书和协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度。

  15.“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机制:为了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水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省检察院制定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实行“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机制暂行办法》,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做到:“一案一评估”,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从侦查能力、执法规范、案件质量、办案效果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检验工作绩效,促进法律监督水平的提升;“一案一建议”,即针对案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入查找发案原因和管理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建章立制、落实整改,完善防范机制;“一案一教育”,即结合办案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力争取得“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16.检务督察:为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检察纪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专门对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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