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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村以“收养”婴儿为名买卖婴儿犯罪多发应予重视
时间:2015-04-29  作者:于兵万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办理了张某颖等9人5起拐卖儿童系列案件,张某颖等9人被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通过办理此案,电白区检察院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以“收养”婴儿之名“买卖”婴儿  

  在该案的五起拐卖儿童案件中,婴儿的最初来源均为婴儿的亲生父母。这些婴儿均被其亲生父母以“送养”的名义送出,并希望收取一定的“营养费”、“生产费”。 张某颖等人则作为送养方和收养方的“中间人”,通过各种关系寻找不特定的“收养”方,分别与送养方、收养方谈定不同的“营养费”、“生产费”数额,从中赚取差额。有时张某颖等人以自家“亲戚”要“收养”为名,低价将婴儿买入,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而所谓的“营养费”、“生产费”则有一定的市场价格:健康的男婴约6-8万元,健康女婴约1-2万元。 

  二、犯罪主体多为女性 

  案件中的9名作案人当中有6名为女性,其中三名女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3名男性中有两名是驾驶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外1名男性参与犯罪具有一定偶然性。三名女主犯:张某颖、李某爱、吴某芳的年龄分别为34、42、40岁,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吴某芳为中专文化,是电白区点城镇卫生院急救中心的护士,张某颖、李某爱则为社会闲散人员,社交能力较强,经常找人介绍小孩要“送养”或“收养”,并承诺给予介绍成功的人一定“好处费”。为张某颖、李某爱等人提供“送养”或“收养”信息的除了她们周围的亲朋好友以外,还有一些如:理发店师傅、摩托车搭客仔、农村媒人婆、接生婆等在基层信息较为灵通的人。三名女从犯年龄则稍大,分别为66、50、52岁,文化程度较低,一人为农村接生婆、一人为农村媒人婆,一人为保姆,主要为张某颖、李某爱等人提供“送养”、“收养”信息和帮助。 

  三、基层农村成为“送养”婴儿多发地 

  本案的案发地点均为较偏僻的乡镇农村,如电城镇、望夫镇、马踏镇等,由于这些乡镇,特别是农村,较为偏远,社会监管比较薄弱,群众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群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相对严重,违反计生政策而超生的现象相对较多,容易出现将婴儿“送养”的情况。在被解救的5名婴儿中,其中1名女婴是因家庭条件不好,而且出生后体弱多病;2名女婴是因为父母“重男轻女”想要男孩;1名男婴是因为父母违反计生政策而“超生”;还有1名男婴是因为父母非婚而生育。而这些乡镇的福利机构服务基本为空白,无法吸纳这些被“送养”的婴儿,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难以通过正常渠道领养这些被“送养”的婴儿,只好通过民间收养“中介”在乡镇农村寻找收养对象,从而在基层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形成了有供、求关系的隐形市场,为一些不法分子从事买卖婴儿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 

  四、个别乡镇卫生院成“帮凶” 

  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农村孕妇生产的主要地方,而基层乡镇医院的管理相对薄弱,医院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有的工作人员如本案主犯之一吴某芳,为了贪图介绍收养的介绍费,便将本医院的产妇“送养”婴儿的信息或者通过自己的关系打探到其他医院的产妇“送养”婴儿的信息告知给张冬颖等人。有时她干脆自己也做“中间人”,从中赚取“营养费”、“生产费”的差额。还通过自己的同学树仔镇卫生院妇产科的负责人黄某利用卫生院的管理漏洞,为“送养”婴儿的“新父母”在医院的内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入院、医嘱、生育、出院等一套完整的婴儿出生假资料,为“送养”婴儿办理虚假出生证明,并从中牟取好处。 

  对此,电白区检察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强化对新生儿父母的法制宣传,注重源头防范,在婚姻登记、育前教育、孕妇体检、孕妇生产等环节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送养制度等,结合典型案例突出宣传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送养行为涉嫌犯罪。二是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收养平台,及时吸纳农村“送养”、遗弃的婴儿,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完善收养程序,为“送养”和“收养”双方搭建合法的“收养”平台。三是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突出对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基层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和减少人为操作空间,结合典型案例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确:提供被拐卖儿童的虚假出生证明等帮助行为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四是强化基层农村的监管力度,加强基层法制宣传,建立健全基层农村计生工作监管机制、举报机制和奖励机制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强化对基层农村计生政策落实的监管,积极发动基层群众举报违反计生政策或非法处置婴儿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