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以谈恋爱、处对象、甚至结婚等为幌子,以经营生意、亲戚生病、购房买车等各种借口骗取他人财物的侵财犯罪案件明显增多。仅4、5月份,中山市检察机关就办理了此类案件5件5人,涉及被害人8人,其中男性受害者1人。经对案件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原因,亟需引起重视。
一、婚恋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多为来自外地的无业中年男子。犯罪嫌疑人多为男性,年龄在30岁左右,大部分为外省、外地流窜人员。此外,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或以下文化程度,作案时多处于无业状态。
(二)从犯罪对象年龄上看,多以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大龄未婚、离异女性为目标。案件中,被害人多为30至35岁的未婚、离异女子,有找对象、结婚的迫切需求,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三)从犯罪手段看,以虚构或伪造身份、职业为主要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或伪造身份、职业的方式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财物。如犯罪嫌疑人何某龙涉嫌诈骗一案中,何某龙谎称自己为广州市萝岗区公务员,在取得被害人郭某的信任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购买房子等为由骗取现金13万元,得手后逃之夭夭。
(四)从犯罪对象的特征看,感情受挫的女性较易受骗。离婚等感情受挫的女性在情感上处于干枯期,在婚恋中也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不法分子利用花言巧语设置圈套时,自然容易上当受骗。
二、婚恋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作案隐蔽性较强不易为被害人所察觉。犯罪嫌疑人在中山多无亲戚或朋友,具体行踪飘忽不定,实施犯罪后马上销声匿迹,从而使得被害人无法对其身份、职业进行核实,只能凭嫌疑人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
(二)犯罪成本较低。在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以编造谎言、伪造身份或职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犯罪嫌疑人即使骗取财物失败,也不会承受法律制裁或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成为一些不法人员“空手套白狼”的“捷径”。
(三)打击惩处难度大。在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单独作案,并在作案过程中使用多个移动电话与被害人联系,得手后即失去踪影,致使多数案件取证难度大。与此同时,绝大多数被害人被骗后碍于面子,或缺乏维权意识,极少在第一时间报案,导致公安机关错失了调取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打击难度加大。
(四)被害人防范意识差。从作案手段上看,犯罪嫌疑人的骗术并不高明,也不复杂,“甜言蜜语”和“连篇谎话”是其惯用手段。只是由于被害人警惕性低,防范意识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如在犯罪嫌疑人何某芳招摇撞骗案中,何某芳通过冒充人民警察与四名未婚女子交往,并先后以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财物共计10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增强惩处工作合力。针对该类案件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建立公、检、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和办案联系制度,互通婚恋诈骗案件信息,定期对此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打击合力。必要时,检察机关可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合法、及时和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加强婚介机构管理。在此类案件中,部分被害人是通过婚介机构介绍与犯罪嫌疑人认识的。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由于婚介机构对登记人员的信息审核不仔细、不负责,而一些被害人又基于对婚介机构的信任放松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防范,从而导致被骗。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婚介机构的监管和引导,取缔非法婚介机构,同时提高婚介机构的从业水平,防止犯罪分子“钻空子”。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介绍婚恋诈骗的犯罪特征、应对方法,在社区宣传栏张贴防范提示等,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或避免群众受骗。同时,引导受骗群众及时报警求助,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让婚恋诈骗犯罪“没有市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