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至2009年新会区院起诉的刑释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
刑释人员是历年起诉犯罪嫌疑人当中一个数量相对较多的特殊群体。2006年至2009年,新会区检察院共起诉各类刑事犯罪3079件5069人,其中,刑释人员犯罪575件656人,分别占起诉总件数和人数的18.7%和12.9%。此外,数据还反映,刑释人员犯罪的绝对数和占起诉总人数的比重均呈稳步上升态势,可见,防治该类人员再犯罪的形势越发严峻。
(单位:人)
内容 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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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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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刑释
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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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占起诉总人数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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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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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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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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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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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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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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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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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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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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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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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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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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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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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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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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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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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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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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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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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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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释人员犯罪案件特点
刑释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其主体构成、作案类型、作案目的等都有着与一般罪犯不同的特征,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作案人员以务农和无业者为主。两者共620人,占总数的94.5%。他们普遍学历较低,最高学历仅为高中,文化水平属初中、小学及文盲的共624人,占95.1%。从户籍分布上看,本地人与外来人员的数量相当,分别有314人和342人,各占总数的47.9%和52.1%,其中外来人员主要来自贵州、广西、四川等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从年龄结构上看,以“70后”、“80后”为主,18岁以上未满30岁的有337人,占51.4%,30岁以上未满40岁的有236人,占35%。
(二)作案类型集中。刑释人员犯罪以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犯罪为主,其次以毒品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多见。其中,犯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直接侵犯财产类犯罪共502人,占76.5%。另外,同种犯罪复现率高,前后罪罪名相同的有452人,占68.9%,后罪与前罪基本属同一类型的有164人,占25%。
(三)刑释后再犯罪时间间隔短。起诉的656名刑释人员中,属累犯的有554人,占84.5%,其中刑满释放后仅一年内又犯罪的有261人,占39.8%,释放后2年内犯罪的有394人,占60%。可见,刑释后2年是刑释人员犯罪的集中时段。
(四)首次刑罚较轻,二次犯罪率较高。首次刑罚是拘役或有期徒刑3年以下(含3年)的有409人,占62.3%,其中刑期在1年以下(含1年)的有228人,占34.8%。起诉前被判处过一次刑罚的有554人,占84.5%,判处过两次或以上刑罚的有102人,占15.5%。可见在判处刑罚两次以后的犯罪率明显下降。
三、刑释人员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
从刑释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其发案原因有多个方面,笔者认为占主要因素的有以下3点:
(一)刑释人员自身因素
1.改造不彻底,守法意识薄弱。刑释人员在释放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其主观因素起主导作用。一些刑释人员在监内改造期间没有认真悔过,其内心没有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守法观念,甚至还为受到法律制裁而愤愤不平。当其被释放后,一旦受到不正当利益的刺激,往往又会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再次以身试法。如刑释人员杨某荣,先后于1990年、2001年、2006年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累计刑期已达15年,但他在第三次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于2009年又因盗窃价值19000多元的财物被提起公诉,第四次被送进入监狱。
2.社会交往复杂,恶习相互沾染。刑释人员的社会交往圈子普遍较为复杂,在被关押前通常与其他违法犯罪“同行”同吃同喝、互通违法信息甚至结伙作案。而在羁押期间,部分人非旦没有认真参与改造,还私下相互传授作案技术,分享作案经验。当他们被释放回归社会后,极易重新回到过去的不良圈子,或与在押期间认识的监友、狱友混在一起,最终重蹈犯罪覆辙。如刑释人员向某胜、向某杨于2004年因结伙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均于200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但此后两人并未痛改前非,于2007年4月份又结伙抢夺3次,最终又一起落入法网。
3.谋生技能低下,生活保障不足。刑释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没有一技之长,就业比较困难,往往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临时工、杂工、散工,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在没有可靠的生活保障情况下,容易因一时贪念又再犯罪。
(二)社会环境因素
1.生活成本升高。近年来,随着新会经济的发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物价和教育、医疗等各方面费用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本来收入就不高的刑释人员面临的生活压力就更大了。持续的入不敷支使一部分刑释人员为生活所逼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歧视泛滥。目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对刑释人员根深蒂固的歧视,给刑释人员的重新就业、婚姻和正常社会交往都带来了不少的阻力。社会歧视造成的不礼貌、不公平对待沉重地打击了刑释人员改过自身、回报社会的信心和决心,也再一次扭曲了他们对公平、正义和遵纪守法的认识,使其成为社会治安和稳定大局的隐患。
3.帮教条件欠缺。再犯罪的刑释人员中大多数是二三十岁的成年人,他们既不是学生,也没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刑释以后基本上只能靠家庭帮教,其受到的约束力比较薄弱。而对于从外地到新会务工的刑释人员来说,更是缺乏有效的帮教措施。刑释人员离开羁押场所以后,突然从一个管理严格的环境进入到“无人管”的宽松状态,一旦产生违法犯罪念头往往难以自控。
(三)司法因素
1.部分案件量刑倚轻倚重。在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部分审判人员对“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的理解不够深入,在把握量刑尺度过程中有时倚轻有时倚重。“该严不严”削弱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警醒作用,致使一部分刑释人员在被释放后的极短时间内就故技重操。“该宽不宽”则使一部分原本有帮教条件、无羁押必要的罪犯长期处在关押状态下,错过了重返社会的最佳时机,造成其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难度大大增加。
2.教育改造司法资源紧缺。目前,为缓解监狱收容罪犯的压力,我国对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已决犯普遍采取留所改造方式。从统计数据可见,超过三成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属于留所改造罪犯。与监狱相比,由于看守所的改造资源有限,只能安排留所改造罪犯参加一些简单的劳动任务,无法为其提供足够的、有系统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以及适应其能力的就业技能培训,教育改造的效果并不彻底。一些刑释人员由于没有就业技能,难以适应监外“独立”生存的环境而又再犯罪。
3.释后监督管理缺失。我国现阶段对刑释人员的释后监督管理尚处于真空状态。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不需要到任何司法机关或组织、单位报到或汇报情况,也没有义务机关对其回归社会的情况进行跟进或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部分闲散在社会上的刑释人员因“失管”严重,逐渐回流到各类违法犯罪团伙中,为其再次犯罪埋下了伏笔。
四、加强刑释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预防刑释人员犯罪应当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相互结合起来,从提高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增设人性化刑罚方式和改造手段、加强释前教育与释后管理、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转变社会歧视观念等方面入手,营造有利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自力更生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审判监督和量刑建议工作。恰当的定罪量刑对罪犯的惩诫震慑和教育改造均有重要影响。要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以及帮教条件等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情况,向法院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防止审判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一旦出现重罪轻罚和轻罪重罚等罪罚不当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行使审判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或抗诉等形式,纠正错误判决。
(二)推进刑罚体系改革,增设符合社会发展形势和规律、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教育改造手段。国外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对罪行较轻且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采取社会服务令等非羁押改造措施的成效是令人满意的。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行的社区矫正模式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立法方面应当加快对适应我国国情的人性化刑罚方式的研究和立法工作,推进刑罚体系改革,使无羁押必要的罪犯能在非羁押环境中接受改造、感化和教育,重塑和巩固守法观念,学习文化知识和就业技能。
(三)加大司法投入力度,普及释前的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刑释人员释后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让刑释人员在释放前就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是保证其释后能顺利就业一项重要措施。对羁押于看守所内的未决犯和留所改造犯,应视其改造表现和兴趣、特长提供适当的就业培训课程和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术评定考试的资格,协助和鼓励其释后自力更生。对于被释放时未完成培训课程的,可以推荐其到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继续免费学习。另一方面,应当尽快建立刑后监督管理机制,对刑释人员设定一个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观察期,由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跟进管理,密切关注其释后表现、就业状态及家庭情况,对于生活或就业存在困难的及时提供援助措施,而对于有违法犯罪苗头的,应予教育制止,必要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入其个人档案。
(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注社会边缘弱势群体。刑释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在社会上生存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比一般人大得多,生活没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这类人员产生重新犯罪的意图并最终付诸行动。因此,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对包括刑释人员在内的低技能、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性救助,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物质保障,是有效防止他们因生活没有着落而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五)消除社会歧视观念,维护刑释人员合法权益。刑释人员尽管受过刑事处分,但其在刑满释放后应当与其他公民一样,公平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的对刑释人员的普遍歧视,使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因此,应当加强消除对刑释人员歧视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尊重刑释人员人格和其他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包容接纳的观念,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