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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呈现三大特点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6-10-24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随着公共传媒事业的快速发展,影视剧产业的大众关注度也持续上升。在市场的推动下,影视剧购销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领域的腐败也逐渐滋生。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公共传媒领域工作人员在影视剧购销环节贿赂案件7件7人。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有向公共传媒领域蔓延趋势并呈现三大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作案时间跨度长、隐秘性强。贿赂双方存在长期固定的业务关系,时间跨度3至6年。一方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人从影视剧采购费用中抽取回扣方式受贿,隐秘性强。如,广州市越秀区院办理的某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节目主任周某受贿案,周某多次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给与的好处费25万元,时间长达6年。

  (二)犯罪主体集中。受贿方为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主管或知名视频网站高管,负责影视节目的引进、发行、配音等业务;行贿方为影视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负责人、销售代表等。如,同样由广州市越秀区院办理的某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节目主管万某受贿案,万某利用负责影视片的配音引进、节目发行的职务便利,收受多个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90多万元。

  (三)发案环节较为集中。一是影视剧采购环节。在当前影视剧热播的大环境下,各类电视节目一同争夺电视台或知名视频网站的黄金时段,电视台或知名视频网站成了影视公司追捧的“香饽饽”,负责影视剧采购的工作人员成为贿赂的主要对象。二是影视剧配音环节。为适应当地市场的需求,购买方特别是电视台通常以本土语言对购入的影视剧重新配音制作再投入市场播放、发行,负责联系配音业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二、原因分析

  (一)行业竞争激烈,部分影视公司不惜以行贿作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一方面,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全民娱乐的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影视剧、综艺节目盛行,影视剧的生产量远远超过市场需求,拥有大量电视节目的影视传媒公司使出浑身解数争夺各大电视台的播出时段。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主体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导致部分媒体忽略公共信息服务职能,而把追逐利润作为首要目标。部分影视公司的法人代表及业务员为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通过行贿谋取竞争优势。

  (二)影视剧购销市场地位相对不平等,购买方决断权过于集中。当前,影视剧购销仍以电视台为主。从交易主体身份来说,电视台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而是具有半官方半市场身份,更多地具备宣传功能。电视剧播出平台的相对垄断地位,赋予了电视台等在影视剧购销环节中更强的话语权。由此,电视台掌握影视剧采购权、配音投放权等权力的工作人员,成为一些影视制片方“行猎”、“围猎”对象。

  (三)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监管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实践中,影视作品缺乏有形评判标准,购买方在选择、定价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同时电视节目采购、配音业务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制度,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此外,对于缺少诚信的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机制和行贿所得追缴机制,有行贿等不良行为的影视传媒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不会受到明显限制,滋生和助长行贿的不良风气。

  针对影视剧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办案单位要总结发生在该行业中的职务犯罪特点及发案规律,加强与广电、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配合机制,进一步查处相关犯罪。二是建立更加合理、透明市场环境。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增加制片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推动影视剧购销公开化。三是完善内外部管理监督。健全和完善购买方内部各类权力运行程序和制度,加强对影视剧采购层级把关审批,对相关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建立和完善收视率和责任编辑效益挂钩的考核制度、电视剧价格和收视率挂钩的购买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将影视剧交易交由第三方机构运作,接受各方监管。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凡有行贿记录的等禁止或限制其进入影视传媒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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