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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大埔县检察院反映农村生态公益林效益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三方面问题
时间:2014-03-11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梅州市大埔县检察院在查处村干部贪污案中发现,农村生态公益林效益补贴政策存在三个问题,容易造成生态公益林效益补贴资金被骗取、截留、挪用、侵吞,应引起重视。

  一、以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补偿资金专门账户。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个人与集体,补偿资金通过直接划到专门账户的方式下拨。但实践中不少村集体没有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户,而是将村干部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报乡镇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划拨至村干部的个人账户上,导致补偿资金可能被随意贪污、挪用。

  二、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需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办案中发现,由于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该村委会没有按规定将补偿政策、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生态公益林核定面积等内容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导致大部分村民不清楚村里有生态公益林,更不清楚还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可领取,为村干部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资金发放及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督。林业部门未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村委干部自己领取补偿款后不报账,造成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轻易被侵吞。

  针对上述情况,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检察院建议:一是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及拨付制度,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将资金直接划拨至补偿对象的银行专属账户。二是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对涉及村集体公共利益的事项要一律公开,听取村民评议,减少村干部“暗箱操作”机会。三是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对生态公益林专项补助基金进行全程检查验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发放、管理、使用、监督制度。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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