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只有竞争才能激发企业的活力,才能让国企、民企与外企在竞争中千帆竞渡,万舸争游,焕发生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就是一部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的历史。
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助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进步,提升企业竞争力,降低消费成本,提高消费质量,造福广大消费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去一些大企业任性的垄断行为不仅挤压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而且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不断为国企与民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生态环境。至于谁能胜出,完全交由市场选择,让消费者用脚去投票。
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既要拍苍蝇,更要打老虎。拍苍蝇是指,要打击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实施的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老虎是指,坚决反对大型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垄断行为,包括缔结企业垄断协议、滥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集中。我们过去长期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免受“霸王”合同之苦,但效果不彰,主要原因是没有同步激活反垄断机制,没有真正找到并摘除垄断企业的“病灶”。日前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引起公众热议,绝非偶然。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抓住了这些核心特征,就抓住了互联网经济与数字经济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得到根本遏制,互联网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剥夺电商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强迫电商选边站队的“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出清离场。
行政垄断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拦路虎。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商业垄断,而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既要规制商业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垄断。要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构建新型的亲清政商关系,就必须把竞争中性政策与公平竞争政策落地生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刀刃向内,杜绝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并重申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土政策。“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历史即将终结。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为提高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例如,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即使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也可处五千万元以下罚款,这是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的100倍。又如,行业协会违法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的10倍。
法律有温度。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除了行政处罚,立法者还应充实法律责任的工具箱,完善民事责任、信用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建议激活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与中小竞争者友好型的集体诉讼制度。四大法律责任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同时适用、并行不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这六大功能。
法乃公器。打造良法善治,人人有责。希望各位读者积极为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完善建言献策,这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开门立法的需要,也是推进企业竞争公平化、市场治理现代化、市场环境法治化的金钥匙。
(作者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