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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听证改革实践价值与理论基础
时间:2019-04-15  作者:陈卫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虽然是刑事诉讼中的防范性措施,但是,剥夺人身自由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这种宪法基本权利的干预,对此,各个国家对逮捕的适用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联合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逮捕、羁押的人权保障文件、多边公约。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可能被剥夺自由时都有权利被带到中立的法官或者刑事司法人员面前,由其最终决定。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同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它们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宪法和法律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赋予人民检察院,把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权能包括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从制度设置来看,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是否需要批准逮捕的权力,属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能范畴。

  审查逮捕听证改革最初被称为“逮捕诉讼化”,其核心内涵是指三方参与,主持者居中作出决定,力求程序公开透明和司法办案的规范化。简而言之,可以实现三个方面的效果:

  第一,以听证的方式实现办案方式的规范化。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其侦查、批捕、公诉等履职行为都应纳入办案的范畴,采用办案的方式来处理所有的检察事项。通过听证的方式将审查程序纳入规范的办案运行机制中,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有效、科学、正确地行使审查批捕权。

  第二,逮捕的听证审查有助于提升批捕的司法公正性。司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必须要让相关当事方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在参与中形成决定。从程序价值角度讲,听证的方式易于获取人们对批捕决定的认同感,也会提升决定的权威性。

  第三,顺应当前工作机制,保障批捕质量。日前,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在批捕程序中严格把关是捕诉一体工作机制规范推进的重要前提,而听证审查则是保证批捕质量的重要诉讼程序和办案机制,所以在当前工作模式下有必要推行审查逮捕的公开听证模式。

  审查逮捕听证改革试点中,以下与制度、理论相关的若干问题需要明确:

  其一,审查逮捕听证改革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将批捕权赋予人民检察院,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批捕权的行使方式。无论是书面审查方式,或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方式,抑或是对特定范围的案件设立听证程序听取意见,都属于办案的具体方法层面的选择。因此,设置怎样的机制和模式行使审查逮捕权是合法前提下,对程序设置规范性和合理性层面上进行的构建。

  其二,如何理解侦查秘密原则与听证审查事实披露、证据公开的关系。侦查秘密原则是侦查中心的重要部分,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有关的事实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的同案人没有确定,所以需要采取保密工作。但是,在批捕工作中,该程序并不要求像在法庭上一样出示全部定罪量刑证据,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逮捕要件中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的质和量达此标准即可。加上并非所有案件适用听证程序,有特定的案件适用范围,所以听证程序中的证据公开对侦查保密原则不会带来大的影响。同时,从世界范围来看,侦查保密原则有越来越公开化的趋势。例如,2012年欧盟通过的被追诉人信息知悉权指令中已经明确要求欧盟成员国在决定羁押时应当事先告知辩方所有的侦查证据与材料。侦查公开意味的是侦查技术和质量的高水准,所以侦查秘密不是批捕听证制度改革的障碍,相反,这项改革将有利于不断推动侦查程序的充分性、透明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如果侦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性质的犯罪等,仍需要保密,但这些情况不是常态,应视个案而定。

  其三,如何确定批捕听证的基本程序、案件范围和参与主体。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审查逮捕听证不是对法院开庭审理模式的再现,而是一种具有检察环节公开听证特点的方式。其基本定位应当是办案检察官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奉行简便、快速的简易原则,围绕核心问题集中听证。其基本程序是检察官主持,侦查人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围绕争议问题,双方可以出示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但是不进行全面多回合的辩论,仅需要简单说明观点,由检察官作出决定。另外,不能把所有案件都纳入听证环节,法定的必须批捕的案件不需要听证,要围绕那些有分歧的案件进行听证。有分歧的地方表现在: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该不该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必要性条件是否满足。就听证的方式而言,应该灵活多变,可以到检察院,也可以到看守所,或者进行远程视频听证,以便节省时间、提升听证效率。就参与主体而言,我认为不需要被害人参与,因为侦查机关提出捕或不捕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但是,如果被害人出现在听证现场,很可能增加诉讼的不确定性,为听证带来障碍。另外,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以向社会释放一些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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