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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践路径
时间:2019-04-12  作者:洪翔 褚建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提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对检察机关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有时直接影响到有罪证据体系的构建和案件的走向,有必要构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有效路径,提升检察技术服务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能力和水平。

  技术性证据范畴。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将技术性证据一般界定为在诉讼活动中,办案单位为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鉴别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如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或者由办案单位依法收集,并以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为载体的证据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主要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大法定证据种类。

  建立“三个注重”的审查方式。一是注重审查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既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又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分析论证以及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当,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对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不仅审查证据的收集、制作等程序,而且加强对证据载体、证据内容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的审查。

  二是注重综合全案审查技术性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不仅仅是审查技术性证据本身,同时要综合讯问笔录等其他全案证据,发现和排除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三是注重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延伸。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解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助承办人有针对性地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正和解释说明,或者直接参与技术性证据的补充收集、调取和固定,以参加案件讨论、技术咨询、重新鉴定、协助出庭等技术支持方式,协助办案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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