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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认罪认罚从宽”
时间:2019-02-18  作者:樊崇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进入了刑诉法典。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明确地宣示,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法典,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加强理性认识,方能正确理解,并自觉贯彻执行:

  第一,政治站位要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出现,人们普遍认为是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笔者认为,还要从更高的政治站位去理解和执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试点的经验看,贯彻这一程序,就刑事犯罪的生态而言,将解决50%至80%的刑事案件,达到案结事了,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确立这一程序和制度,在政治上,是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方面的重要体现。我们要从治国理政、司法水平和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理性地认识认罪认罚从宽进法典的意义。

  第二,司法改革的意识要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制度实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包括速裁程序的确立,是为了保证庭审实质化的两项重要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理想的状态是,80%的刑事案件依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快速并协商处理,只有20%的刑事案件进入庭审实质化程序,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的调整和使用。对于诉讼制度上的这些重大变化,必须要以较高的司法改革意识,进入这一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深水区,不仅在诉讼意识和理念方面转型,而且在诉讼结构、诉讼方式方法方面都要转变做法,才能把这一改革举措落实好。

  第三,对历史诉讼转型的认识要快。人类有史以来,刑事诉讼的历史经历了三种,一是压制型诉讼,二是产业革命后的权利型诉讼,三是近现代出现的协商型诉讼。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诉讼的类型已转向了权利型,尤其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到三次修改,充分体现了保障“权利”的因素。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意味着80%的刑事案件都可进入控辩协商,化解矛盾的刑事和解程序应运而生,控辩双方的调解、协商已成为诉讼的主体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性转型,即由权利型诉讼转入协商型诉讼。这一转型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是由历史发展的应然性、必然性形成的。

  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转型的认识,多数人仍在思考之中,或在徘徊之中。笔者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一个历史的标记。我们要尊重历史的变革,诉讼规律不可违,要加快认识,以跟上历史步伐。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结构和方式已发生了变化,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样作为诉讼的主体和主力。同时,诉讼方法和程序也在变革,双方协商、交流、谈判已成为诉讼的主要方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律师不仅要全程参与,还要在场签发具结书,参与量刑协商等。诉讼的方法要从“对抗”迈向“合作”。由于诉讼类型的转变,诉讼各方进行诉讼的方式方法都要进行改革。由此,检察官、法官、刑辩律师,对当前的历史转型,一要有敏感性,二要结合案件进程深入体会,三要认真总结转型后的实践经验,四要认真学习诉讼规律的发展内涵和要求,促使自己沿着规律走,紧跟刑事诉讼改革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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