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检察是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法律为匡正错误、解疑释惑而设立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公民、法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被害方因犯罪而遭致生活困难,又不能从加害方获得赔偿的,可以申请国家救助。从法律职能来说,刑事申诉检察是“法律监督之中的监督”——维护正确、纠正错误;从社会功能来说,刑事申诉检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窗口。因此,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彰显执法为民,就成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必须面对、又必须答好的必答题。
2011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能动发挥职能作用,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方面,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以一系列有力举措、一件件典型案例、一串串真切数据,在这道执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必答题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放宽立案条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拓宽权利救济形式
〔背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决定、判决或裁定的条件是“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
但司法实践显示,这一规定的执行效果如何,与执行力度、执行态度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刑事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阅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决定立案复查;二是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没有错误可能的,直接答复申诉人。办案中,我们发现,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案件事实的片面了解,加之书写困难,申诉人有时很难准确表达内心所想所求。如果只审阅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往往难以发现原处理中的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时难以有的放矢,申诉人的不解、不服也难以消解。
〔举措〕为了解决这一不便民、不利民问题,省检察院今年年初即向全省提出要求:放宽刑事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以申诉有理推定为工作前提,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存在合理性”作为衡量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的标准之一。
〔实施效果〕新的立案标准确立后,许多原本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得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2011年1至11月,全省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15件。在受理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立案数从去年的164件增加到今年的220件,上升了34.2%,立案复查终结数更是从136件增加到218件,大幅上升60.3%。一年来的实践表明,立案标准的降低,老百姓“讨说法”更为方便直接。申诉人切身感受到上一级检察机关对其诉求的重视和关心,即使最终结论没有改变,但自己的意见被充分听取,反映的问题得到再一次审视,对司法决定多了一分信服,对司法机关也多了一分信任。
〔典型案例〕省检察院办理的黄某申诉案。黄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以来一直申诉。从黄某某递交的申诉材料和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上看,办案人员并没有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是黄某某在申诉材料中指出,案发现场没有他的指纹和鞋印等痕迹,只有同案犯的口供指证他参与作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参与抢劫。如果黄某某所称为实,他的申诉理由就存在合理性,省检察院于是决定立案复查。复查中,案件承办人不仅到监狱当面向黄某了解情况,听取其意见,还再次向该案的证人进行证言复核。尽管省检察院最终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复查决定,但黄某从检察官严谨的工作中体会到了关心,从有理有据的答复文书中感受到了诉求的被理解与尊重,表示不再申诉。
推行“两见面”制度:零距离倾听民声,面对面解疑释惑
〔制度设计〕“两见面”制度即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要在决定立案后和作出复查决定后会见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以当面听取其申诉主张和申诉理由,并对其释法说理。
〔具体操作〕第一次会见:进一步听取申诉人申诉材料之外的所思所想。善于倾听是一个人的美德,善于倾听也是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一改坐堂问案的单纯书面审理方式,主动寻访申诉人、案件当事人,听诉求、查原由、晰案情。为案件的顺利办理、为矛盾的针对性化解、为困难的及时排解奠定基础。第二次会见:释法说理。申诉人之所以申诉,并不全是认为案件不公,有时是对案件处理存在不解、不满。为了真正消弥不满、消除不解,我们除了依法公正得出复查结论之外,还再次面见申诉人,以老百姓看得懂的文字阐释法律,以老百姓听得明的语言答疑解惑。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说明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由与依据,以解开其“法结”,还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以解开其“心结”,并安抚可能出现的过激想法。
〔实施效果〕全省重复申诉比率明显下降。以省检察院为例:2010年受理申诉132件,其中经答复后仍重复申诉的13件,重复申诉率为9.8%。2011年受理申诉上升到163件,经答复后仍重复申诉的下降为11件,重复申诉率为6.7%。在案件数上升21.9%的情况下,重复申诉率却同比下降15.4%。
〔典型案例〕黄某原系省直某部门厅级干部,因受贿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入监服刑的黄某想不通,自己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认定其自首,但法院判决却不认定他的行为构成自首。黄某不解,向相关领导和司法机关写信申诉,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立案复查后认定,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检法认定不同一,乃司法解释修正之故。黄某之所以不服,是不了解最新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自首的新的认定标准。为解开黄某这一“法结”,案件承办人亲赴监狱会见黄某,从事实、法律规定等方面详细解析其行为性质;从其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阐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虽未认定其自首,但已经充分考虑到他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这一酌定从轻情节。释惑的黄某不仅表示服判息诉,还专门写信给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做到应赔尽赔:全力彰显国家赔偿立法精神
国家赔偿法被称为“人权保障之法”。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范围、降低了赔偿条件、畅通了求赔渠道,人权保障功能进一步显现。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在实施仅十五年时即进行修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旧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人为设置高门槛、以司法机关没有错误为由拒赔等虚化法律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让新法由“纸上的法”变成“活着的法”,我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多方施策、多措并举,确保了我省国家赔偿案件应赔尽赔、应赔早赔。
〔举措一〕厘清错案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区别,消除赔偿疑虑。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公民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判断标准是案件是否存在错误。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则是公民被拘留、逮捕后作无罪处理,判断标准则为案件最终是否作无罪处理(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和被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可见,前者的认定标准是主观存在过错,后者的认定标准则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不再涉及主观过错问题。旧法实施时许多机关为避免承认自己“错误”,就想方设法找理由拒赔。为了防止积习成势,新法实施伊始,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就通过主题讲座、在公开刊物上开辟专栏、挂牌督办等方式,着力厘清国家赔偿案件与错案的区别,力促赔偿观念的转变,力避因怕影响形象、怕丢面子而拒赔。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与督促,此前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因怕名誉受损、怕责任追究、怕单位出钱而无理由拒赔、少赔或者拖着不赔、规避赔的现象得以有效避免。疑虑的消除为应赔尽赔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举措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绿色通道,确保法律之光真正普照。
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人,当司法机关对其作无罪处理时,并没有意识到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有人据此认为,国家赔偿是以权利人申请为前提,权利人没有申请,司法机关自不必主动揽责。我们的观点是,符合条件的人获得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履行国家赔偿职责,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国家责任。不能片面地以权利人没有申请就放弃履行国家责任。为此,我们尝试在佛山等地推广建立“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公诉部门如果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如犯罪嫌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绿色通道的建立,既有效避免了执法不平衡现象,也有力保障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权的落到实处。下一步的目标是:在全省建立这一绿色通道!
〔举措三〕改进赔偿金支付保障机制,力避“法律白条”。
此前,检察机关用于赔偿的经费往往先由检察机关从办公经费中垫支,年终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拔。欠发达地区有时因为经费紧张就会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况。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大力推行深圳市各基层院的做法。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申请人即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
〔实施效果〕多措并举后,国家赔偿法人权保障功能尽显:一是决定赔偿数大幅上升,全省检察机关1-11月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1件,已作出赔偿决定80件,与去年同期的64件、55件相比,立案数上升57.8%,决定赔偿数上升45.5%。二是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已作出赔偿决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赔偿金353万元,同比上升87.1%,且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作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让天价求赔回归理性
〔背景〕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广州市检察机关为例,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且,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明确,一是会导致申请人因为没有参考标准而漫天要价,不利于矛盾化解;二是到底该不该给、该给多少,因为没有一定之规,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化,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举措〕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严重后果”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的”,“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的”等六种造成重大精神创伤的情形。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身体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综合酌定。
〔实施效果〕《会议纪要》在全国首开先河。广东司法机关办理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从此有了统一的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尹伊君副厅长和高检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刘志远主任对我省的这一探索给予高度评价,并希望广东的这一做法能在全国及早推广。1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参照《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符合条件的5件申请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对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说理与协商,申请人或不再坚持,或已撤回申请。
〔典型案例〕佛山市南海区院办理的刘某申请国家赔偿案。刘某因涉嫌抢劫被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刘某遂申请国家赔偿。刘某在拿到其被羁押33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2万元的同时,还拿到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力求该救必救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对因犯罪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由于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或者从其他途径获得救助,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由检察机关给予的司法救助。主要目的是扶危济困,通过救助力促被害人家庭走出生活困境。
〔举措一〕转变司法观念,营造该救必救氛围。
司法实践上存在的悖论是,如果被告人最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无罪处理时还可以因羁押而获得国家赔偿,而因犯罪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则因无法从加害人处索赔而无任何补偿。这种“失衡”既不利于矛盾化解,也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2009年3月,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项制度由试点走向全面开展。但实践中,因经费不好解决、担心救助反而会惹来麻烦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不理想。今年以来,我们通过理念转变、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和定期通报等形式力推这一制度向常态化发展。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协调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的需要,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等观念基本确立。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用司法的人文关怀之光温暖“沉没的声音”。
〔举措二〕构建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夯实该救必救基础。
一是将被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作为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审查了解的重要内容。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通过实地了解与走访得出被害人是否应当给予救助的结论并在审查报告上单项列明应否给与救助及理由。二是与公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根据高检院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为了能从案件源头上及时发现应救对象,今年4月,省检察院专门发文规定了一案一通报制度和逐案回复制度。公诉部门对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经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刑事申诉部门。确保了线索发现的无缝覆盖。
〔实施效果〕全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该救必救成为现实。1至11月,全省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9人,救助金额105.5万元。救助金额是去年同期的26倍。省院被害人救助案件实现零的突破,救助3人共计13万元。全省救助的29人中,有13人是办案机关主动提起的,省院的3件救助全部为省院发现并主动实施的。司法职能的能动发挥,取得了明显成效。
〔典型案例〕邓某救助案。邓某和其妻子年近七旬,他们的儿子在惠州被抢劫致死。由于证据不足,惠州市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了存疑不起诉。老夫妻想不通,但又因年迈来不了广州,就寄了一封申诉信给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经审查后认为市院的决定并无不当。但是并没有简单答复申诉人了之。考虑到两位老人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生活困难,刑申处于是派出专人远赴重庆奉节县的大山深处,实地了解两位老人的生活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承办人回来汇报的情况、实地拍摄的照片让全处同志深深震惊:被害人的母亲因思子之故已难以站立,家里的几间土坯房也东倒西歪,家里找不到一件有现代生活气息的家具……刑申处当即决定,为他们申请5万元被害人救助。
探索救助的多渠道和新方式:合力构建扶危济困的社会化平台
〔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开展的被害人救助多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发放。虽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单纯的资金救助有时并不能切实解决被害人的长远问题。司法实践应当从单纯的输血型救助走向造血型救助。
〔举措〕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之下,着力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多渠道和新方式,合力构建扶危济困的社会化平台。一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从最初的物质救助向物质救助与精神抚慰并重转化。通过苦况倾听、心理辅导等精神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修复心灵创伤、重拾生活信心。二是变检察机关一家救助的单打独斗为与民政、妇联、镇街综治维稳中心等部门的多方合力。三是由单纯的资金救助向资金救助、就读救助、就业救助、生产救助有机结合转化。
〔典型案例〕蔡某的丈夫被害后,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三个子女相继辍学,两间祖屋因得不到修缮濒临倒塌,全家被迫寄住在蔡某的母亲家,家庭生活极为困难。省检察院在给她发放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的同时,还主动与当地的市、县人大代表取得联系。蔡某一家的困难引起了热心的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一位人大代表表示帮助蔡某的子女申请免费就读技工学校,另一位人大代表承诺,在他们毕业后帮助提供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