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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伟、刘某嫦假冒注册商标案
时间:2015-04-2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一、案例类型

  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办案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三、案情简介

  “隆興”、“火焰”、“华申”均为宁波隆兴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2012至2014年均合法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为减压器、焊接设备等第7类商品。2013年,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开始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村禾塘新村大街9号仓库,生产包装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犯罪嫌疑人刘某嫦从2013年初开始受雇于林某伟,几个月后辞工,从2013年8月开始再次受雇于林某伟,帮忙看管仓库和收发货。2013年9月4日,工商部门查处该制假窝点,查获一批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焊割产品。经鉴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权产品价值人民币84341元。2013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刘某嫦转移到黄岐六联北二工业区18号厂房,继续生产包装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2014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查处该制假窝点,查获大量假冒上述商标的焊割产品及刻标机、封口机、打包机各一台。经鉴定,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权产品价值人民币259903元。

  四、办理经过

  2014年3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提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细致审查,发现有证据证实“证人”刘某嫦是林某伟聘请的员工,帮助林某伟收发货以及看管仓库,涉嫌共同犯罪,但公安机关并未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呈捕。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嫦仅是“打工仔”,无法认定其主观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遂对刘某嫦的主观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根据证据材料,刘某嫦在2013年9月4日前明知林某伟制假的证据相对单薄,但其在9月4日被查处时在场,在明知是制假情况后又转到第二个场所继续协助林某伟制假,因此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在第二个场所黄岐六联北二工业区18号厂房制假,需对相应的涉案金额259903元承担刑事责任。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该院于2014年5月8日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增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嫦,经该院批准同年6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嫦执行逮捕。后林某伟、刘某嫦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五、案件评析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类型,该类犯罪往往发生在无牌加工厂,参与人数多且内部有明确分工,因此在侦办该类案件过程中除了关注案发现场情况、涉案金额的认定之外,对涉案人员范围的确定以及主观明知证据的搜集也是办理的重要环节。本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发现了此类案件容易疏忽的对打工仔的错误处理;通过与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相互沟通纠正了侦查人员对事实认定的偏差;通过增捕犯罪嫌疑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保证了刑事案件质量,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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