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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好心接弟弟女友却被指控强奸,服刑6年后终获清白!
时间:2018-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服刑6年多的张可至今还不明白,自己只是接弟弟女友到惠州找工作,怎么就变成了强奸犯?今年3月,省检察院接到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存在重大疑点,指令惠州市检察院向惠州中院抗诉,9月,惠州惠城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张可无罪。

  指控遭到3次强奸

  还被强迫卖淫接客

  张可是四川省邻水县人,1989年出生,曾因犯抢劫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张可没想到,刚出狱几个月,自己却再度卷入一起刑事案件,直到6年后才重获自由。

  指控张可的杨萍,原本是张可胞弟的女友和同事,在福建工作。2011年,杨萍称不想待在父母身边,萌发了离开福建的念头。应胞弟的要求,2011年9月2日,在惠州工作的张可,带着女友一起,去广州接杨萍来惠州找工作。次日3人返回惠州陈江,当晚9点钟左右,杨萍说要去找同学,于是双方从惠州小金口分开,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张可再也没见过杨萍。

  杨萍原来工作单位的领班,发现不见了杨萍,就把情况通知了杨萍的父亲。由于担心女儿安全问题,杨萍父母连日赶往广州和惠州,一路寻找未果,杨萍父母向派出所报警。

  令张可意外的是,9月5日晚上7点30分许,杨萍也向陈江派出所报案了。她告诉警方,自己被张可强奸了3次,还被强迫到发廊卖淫接客,一晚接了5个客人,每位客人收费100元,张可从发廊分利了350元。在杨萍的陈述中,具体的事发时间、地点和经过都很清晰,她还说,自己在反抗中咬了张可的肩膀。而张可的肩膀上,确有一个牙咬的痕迹。

  于是,张可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2年4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惠州惠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经过减刑后,张可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此时他已经28岁。

  省检察院受理申诉 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

  去年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接到张可父亲的申诉,经过与张可的多次交流,并重新翻阅当年的卷宗,刑事申诉检察处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有重大疑点。

  “无论是检验鉴定,还是杨萍的疾病证明书,都和杨萍的陈述自相矛盾。”承办检察官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缺乏相关联的客观证据支持。按照杨萍的陈述,她在2011年9月4日、5日先后被张可强奸了3次,张可均没有戴避孕套,并在她阴道内射精。9月5日当晚,办案民警带杨萍到医院进行妇科检查,并提取了阴道擦拭物。而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显示:杨萍的阴道擦拭棉签未检见张可的精斑。

  “在作案后这么短的时间内提取的物证,却不能检验到被告人的生物信息,这与杨萍的陈述完全不符。”承办检察官说。

  而在向警方的供述中,杨萍称自己被强奸前是处女。杨萍的疾病证明书却显示:经妇科检查,证实杨萍外阴无红肿、无青紫,处女膜呈陈旧性裂痕。这些疑点,原审判决均没有作出解释。

  咬痕成定罪关键

  原审被害人陈述真实性难以确定

  原审法院认定张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张可肩部的咬伤。杨萍说,她用双手抱着张可的脖子,用嘴巴拼命咬张可的左肩膀,咬了七八口。但张可辩解,实际上伤痕只有一个,而且是自己的女朋友喝多酒后咬的,9月份惠州天气炎热,他时常光着膀子,可能被杨萍看到,成了污蔑他犯罪的依据。

  检方认为,张可左肩存在的伤痕是否为杨萍所咬伤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这一证据,仅有杨萍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符合被他人用牙咬所致”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在对证人的讯问中,并没有对细节作出进一步核实,因此,张可肩部出现的伤痕,不能确定出现的具体时间,因此无法推翻张可的辩解。

  “杨萍陈述的真实性也难以确认。”刑事申诉检察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杨萍从离家后,一直与男友保持着电话联系,在案发当天的下午和晚上,还和男友有多次通话记录,但杨萍自始至终未向男友提及遭受强奸的情况。

  检察院依法抗诉

  再审改判无罪

  检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可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今年3月,省检察院指令惠州市检察院向惠州中院抗诉。4月22日,惠州中院指令惠城区法院再审。

  惠城区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害人杨萍关于其被张可强奸三次的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9月21日,惠城区法院作出了张可无罪的判决。

  “非常感谢省检察院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最终还了我一个清白。”张可表示,这件事对自己的影响很大。“6年对于一个青年人来讲是多么重要,如果没有这件事发生,或许我和女友已经结婚生子了,应该有个美满的家庭。”张可说,自己今年已经29岁了,美好的青春都浪费在了监狱里,他打算申请国家赔偿,今后想好好发展,过好自己的后半生。

  注:张可、杨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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