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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院办理全市首宗刑事被害人救助案
时间:2014-03-20  作者:张玲 何文艳 王林  新闻来源:  【字号: | |
  精神病人捅死无辜路人,被害家属怎么寻求赔偿?2013年底,宝安区检察院采取“主动发现、主动解决”的方式,对一宗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进行救助,据悉,这是深圳市检察机关全市首宗刑事被害人救助案。

  2012年5月18日12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港城沃尔玛门口发生了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唐某因认为被害人每次在其经过时对其吐口水,遂到沃尔玛商场内购买一把刀具后将其捅死。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唐某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分裂症后抑郁”状态,依法不构成犯罪,宝安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由于犯罪嫌疑人唐某的监护人为其治病已花光所有积蓄,被害人也无法通过民事渠道获得赔偿。而被害人妻子无收入来源,被害人死后留下一对儿女和年迈的双亲需要抚养,被害人全家的生活陷入困境。

  2013年12月4日,宝安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介入调查,决定对被害人家属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整个救助审批通过仅用了三天时间,便成功为被害人家属申请到了10万元的救助款。

  记者了解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但由于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救助的个案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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