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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务落到实处 公开论证申诉难题
时间:2010-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在申诉环节落实“阳光检务”的重要方式,对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20091210日上午,省检察院举办了首次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了某某建材供应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和个人不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涉嫌票据诈骗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论证会聘请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四名教授作为听证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复查承办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原案承办人和申诉人及其律师出席了论证会。

  论证会上,申诉人代表及其律师和代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的原案承办人双方分别发表了各自意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嫌疑人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票据诈骗罪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上。申诉人代表及律师认为:陈某的诈骗行为有其它事实佐证且他的行为还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并非主动清偿债务,他的行为造成申诉人一方的巨大损失,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广州市检公诉处的原案承办人则就为什么作不起诉决定进行了释法说理:一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二是陈某的两家公司绝大部分货款已支付或绝大部分的支票已经兑现;三是三角债是导致陈某的两家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重要原因;四是陈某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有足够资产可以抵债;五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有将收回的混凝土款挥霍占有或是拒不偿还的行为。

  双方发表意见后,听证员就该案的部分情况向双方进行询问。论证环节结束,案件进入评议阶段,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由听证员代表在论证会上公开发表了评议意见:该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广州市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仍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再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鉴于部分申诉人对陈某的债权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建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敦促法院做好民事判决的执行工作,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开审查论证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和新浪网等门户网站分别对此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