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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时间:201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指南》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您的申诉将由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申诉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诉权利与申诉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诉,本院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应在申诉材料中写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刑事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

(三)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的;

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4.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6.共同被害人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7.法院调解结案的;

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3.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4.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二、不予抗诉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抗诉;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决定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规定,须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审查周期较长。

2.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是启动再审审理程序,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决定。

3.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4.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5.申诉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6.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