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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官制度(三)
时间:2008-12-06  作者:王伟华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六、司法官的保障制度

  司法独立原则具有三点基本内容:法院和检察院的运作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法官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检察院透过各级检察官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特别是依法提起刑事检控。司法官独立履行其司法职责,必须有一系列的相关配套制度予以保障。

  (一)司法官免除责任

  《澳门基本法》第89条及澳门特区《司法官通则》第6条规定,“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如判处徒刑,无疑对嫌犯造成重大的损失,被判刑者肯定因判决而失去人身自由,引致名誉受损,赔上个人前途,也可能因此而失去职业、亲情和友情。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判处被告支付高额的赔偿判决亦可能迫使被告破产,甚至家庭破裂。无论是刑事或民事案件,不满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只可依法提出上诉,但不能以判决或裁判直接或间接对嫌犯(或被告)或第三者造成损害为理由,透过诉讼要求特区政府或有关法官作出赔偿。此外,检察官的决定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检察官提出刑事检控的众多案件中不排除个别个案经审讯后获法官判无罪。即使被判无罪者曾在狱中被羁押多个月,他或其家人依法不能仅因被判无罪而提起诉讼向特区政府或有关检察官索偿。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作的一切行为、决定和判决不受法律追究。必须澄清,法官享有无须负责的保障仅限于对法官进行审判而言,如法官违反其作出判决的义务1,故意不作出判决或拒绝作出判决,当事人可透过行政诉讼向特区政府提起索偿的请求。如特区政府被判败诉,有可能导致特区政府提起求偿之诉,向相关法官追讨特区政府赔偿当事人而导致的金钱损失。检察院方面,基于各级检察官存在等级从属关系,如检察官或助理检察长故意违反上级指示2,除引致对其提起纪律程序外,当事人同样可以此为依据透过行政诉讼向特区政府索偿。

  (二)司法官职位的稳定性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官与检察官在职位的稳定性方面享有良好的保障。首先,司法官获得任用方式的保障。现时澳门特区司法官按不同情况以确定性委任、定期委任或合同方式任职。按照澳门特区《司法官通则》的规定,经司法官培训课程培训的各级法官和检察官属确定委任;从法律界直接担任司法官的人士属定期委任;来自葡萄牙的葡籍司法官则以个人名义透过合同聘用。澳门特区现有司法官共58人,法官和检察官各占29人,其中属确定性委任的法官和检察官分别有23人和25人,以合同方式任职的外聘法官和检察官分别有6人和43。至目前为止,没有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任职。获确定委任的司法官多是本地华人司法官,包括了多名土生葡人司法官。他们全属终身任职,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将司法官停职,将之免职、撤职,又或以任何方式使其离职。法官方面,更不能随意将其调任4。这些措施对确保司法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起到关键的作用。一方面,立法者禁止随意将司法官停职、免职、撤职或迫令其离职,其目的是向司法官提供足够的职业保障,确保司法官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用担心其作出的决定或判决得罪当权者或社会知名人士而遭到职务报复。另一方面,立法者认为法官不应随意被调任,以防止有人刻意安排某法官审理特定案件,或故意阻止某法官审理某案件,以及避免法官因作出的判决与政府立场不一致而被投闲置散。当然,法官不可移调的保障不影响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法官的工作岗作出变更或调换。事实上,法官委员会有权限就各级法院法官的工作岗位作出研究和安排,故可因应法院的运作情况对部分法官的工作安排作出调整5。最近一次较大的调整于2005年年初进行,这是因为要落实初级法院民刑审判分家的政策及配合新成立的轻微民事案件法庭。该次变动和调整之规模也是司法机关前所未有的,法官委员会对初级法院大部份法官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对将数以千计的卷宗作出重新分派。

  检察院方面,由于各级检察官均以检察院代表的名义参与诉讼及履行其它司法职责。按照现行的制度,检察官之间是可进行临时相互替代。作为检察院最高代表的检察长有权限对各助理检察长和检察官的具体工作作出安排,亦可进行定期的调整和岗位变更,但仍需要有正当理由作为调任检察官的依据。

  (三)司法官的薪金、福利和特别权利

  西方国家普遍规定司法官享有比同级别的一般公职人员稍高的薪金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司法官专职从事司法工作。在美国,法官的工资获得宪法的保障,联邦法官在任期间的工资不得减少。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联邦法院法官的工资达至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的水平。

  与西方国家比较,澳门特区司法官的薪俸制度6具有本身的特点。首先,司法官与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等政治职位一样,其薪金以行政长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计算。具体来说,终审法院院长是行政长官薪俸的80%,其薪金水平与立法会主席相同;检察长和终审法院法官是行政长官薪俸的75%,其薪金水平等同特区政府的司长;中级法院院长和法官、助理检察长是行政长官薪俸的70%,其薪金水平也与司长相差不远。第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合议庭主席均是行政长官薪俸的67%。第一审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薪金是按年资而递增:服务未满3年者是行政长官薪俸的35%;服务满3年者是行政长官薪俸的42%;服务满7年者是行政长官薪俸的50%;服务满11年者是行政长官薪俸的54%;服务满15年者是行政长官薪俸的57%;服务满18年者是行政长官薪俸的60%。总体来说,中高层司法官员的薪金水平相对较高。从人数来考虑,司法官的薪金占了绝对的优势,因为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中只有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及9名主要官员的收入较高,但终审法院、中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在内的特区中高层司法官员就达15人。至于第一审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尽管他们的起薪点只介乎局长与副局长之间,但他们退休时的薪金却远高于特区政府的局长7

  除了固定月薪俸外,司法官享有的福利待遇水平也比一般公务员要高,主要包括:

  第一,享有相等于公务员的一般福利,比如:每年的6月份和11月份多拿一个月的薪俸,即所谓假期津贴和圣诞津贴;未成年子女、月收入不超过澳门币2500元的配偶和父母有资格收取家庭津贴;有薪缺勤;最高等级的医疗护理和公干津贴。

  第二,司法官的年假必须在司法假期内享受。司法年度由每年91日开始直至翌年的831。司法假期由四个时段组成:圣诞新年时段由122213;春节由除夕日至年初六;复活节前的星期日至复活节后的星期一;夏季由8131日。司法假期期间,法院和检察院只保持有限度的运作。除了紧急案件须在司法假期运作,其它一般案件都会在司法假期期间停顿。法院和检察院每年须制作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假期轮值表,以确保紧急工作。全澳的司法官须按轮值表在司法假期的某时段工作,在司法假期的其它时段享受其年假。司法假期以外的日子,司法官不得随便休假。

  第三,司法官必须在澳门居住,禁止司法官随意离开澳门,但公干、享受年假、周末或公众假期除外。如司法官提出合理理由不在澳门可被视为合理缺勤,但以每月不超过3日及每年不超过10日为限。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事先向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提出申请。司法官如报名参加在澳门或澳门以外地方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等职业活动,可向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申请在与会期间免除上班。

  第四,澳门特区的司法官中,只有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有权以招待费的名义收取其薪俸25%的津贴,中级法院院长则为10%

  第五,居所方面,司法官有权申请设备津贴及每月收取房屋租赁津贴,及由政府为其住所支付电话的安装费和月费。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获安排入住政府官邸,官邸的费用由政府支付。

  第六,司法官有权获分配供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和专用司机。为了保障司法官的安全,法律允许司法官的个人使用的车辆不挂识别牌。

  第七,司法官拥有一些特别权利,比如:因职务关系有权自由通行受管制的公共场所;无需牌照或知会而持有自卫手枪;免费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和《立法会会刊》;经法官委员会、检察长和行政长官确认的安全理由,有权获得治安警察局对其本人、家属和财产作特别保护;免费查阅公共图书馆数据及公共数据数据库。

  第八,司法官得在其本身、配偶、未成年或无能力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和尊亲属涉及的案件担任其律师。

  第九,司法官不得被拘留,除非属现行犯情况及涉及的犯罪可处以最高超过3年徒刑。这时,被拘留的司法官须立即移交予有权限的法官。换言之,第一审法官或检察官应交予中级法院处理,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的院长、法官,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应交予终审法院处理。此外,立法者对羁押司法官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例如:只有涉及最高刑幅超过3年徒刑犯罪而在现行犯情况下被拘留的司法官才有机会被羁押。其余的情况,倘有需要羁押也要待检察院对其提出刑事检控及案件移送初级法院并由法官作出批示指定听证日期之后,或刑事起诉法庭在预审完结作出起诉批示之后执行。司法官受羁押或服徒刑时,须将之与其他在囚者分开。

  第十,属永久性任命的本地司法官享有与现行编制内实位公务院相同的退休制度,每月须向公务员退休金会供款。年龄满65岁的司法官依法必须退休。如司法官向基金会供款达30年,可以申请退休。如司法官供款达36年,有权申请退休。自愿退休申请书须送交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由委员会将之交予澳门退休基金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具有36年工龄的司法官有权每月获得相等于退休前3年的平均月薪俸的退休金。司法官的退休制度除参考实位公务员退休的规定,也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其一,司法官在某些方面享有比公务员优越的退休条件,例如:现行制度规定工龄满15年的实位公务员因疾病或其它原因可申请退休及获得相对比例的月退休金,但如工龄少于15年,他们必须离职而不获发退休金,甚至难以取回之前个人向退休基金会的供款。然而,因体力和智力严重衰退而不能工作的司法官,不论其工龄是否超过15年,必须退休并获得相应比例的月退休金。其二,法律对特区法官和检察官的年资表非常重视,要求法官委员会及检察官委员会每年分别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内张贴法官的年资表和检察官的年资表,并规定张贴日期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其三,已在立法会讨论通过的公务员公积金制度使新任公务员日后提早离职的自由度增大。为了维护本地司法官的稳定性,司法官获豁免实施公积金制度,从而保证对未来司法官继续实施长俸制。

  七、司法官的纪律和查核制度

  在澳门,尽管至今还没有制定类似“司法官道德守则”的专门法规,《司法官通则》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一系列重要义务和责任,并设立了负责监管司法官的操守和纪律之专门管理机关,即法官委员会和检察官委员会。首先,法官有义务作出裁决,不得以法律不清晰、或以问题复杂为理由而拒绝审判,也不得以无合适诉讼手段或缺乏证据而拒绝审判。检察官有义务遵守上级发出的工作指示。此外,无论法官或检察官,他们应确保其负责的所有案件在合理的期间内获得处理和解决。因此,倘司法官刻意拖延具体案件的处理或拒绝作出判决,有机会面对监管机构的纪律调查。然而,案件的拖延是基于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过大或诉讼程序复杂,司法官无需负上纪律责任。其次,司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采取公正和无私的态度。在这方面,司法官除了遵守回避的规定之外,司法官亦不得作出与案件有关的言论或评论。倘司法官为维护其名誉、使其它权利或正当利益得以实现而有需要发表上述评论,他必须预先获得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的许可及在不违反司法保密或职业保密的基础上发表评论。为维护司法官的中立形象,除了获特别批准进行法律学术的研究或教学之外,司法官不得兼任其它公共或私人职务,亦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尤其是担任政治团体的领导职位。最后,在法院出席庭审时,检察官依法位列于法官的右方。司法官在法院内担任职务或出席司法年度开幕典礼等庄严仪式上需穿着法袍。司法官的法袍以黑色为主,但法官袍与检察官袍的总体式样有所不同,不同级别法官的法袍,不同级别检察官的法袍之间也有少许差别。

  司法官的操守和纪律监督制度从来就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基于司法独立,不可能设立来自特区政府、立法会或其它外部的司法官监管机制。这样,组成一个以司法官占大多数的委员会对全体司法官进行操守和纪律管理可算是合理和可行的方案。澳葡时期的司法委员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然而,澳门特区成立后,司法现实出现了三方面的变化:其一,澳葡时期检察院的定位不清晰,检察院长期被视为司法范畴的独立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澳门基本法》终于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特区的司法机关,两司法机关独立运作。其二,澳门特区法院和检察院的运作模式及所面对的问题并不完全一致,由各方组成且规模较大的单一委员会不能灵活和快速地响应法院及检察院各自运作的需要。其三,回归前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方法基本一致,但澳门特区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方式之差异较大,彼此的工作范围和权责也有不同。考虑到现实的种种变化,加上法院和检察院同获赋予行政和财政的自主权,澳门特区立法者最终放弃过往法官和检察官由单一司法委员会管理的做法,成立了法官委员会和检察官委员会,分管法官和检察官的操守和纪律事宜。法官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院长、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2名社会人士及由全体法官选出的1名第一审法院法官和1名中级或终审法院的法官组成,并由终审法院院长担任委员会主席。检察官委员会则由检察长、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2名社会人士及经全体检察官选出的1名助理检察长和1名检察官组成,并由检察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必须指出,司法官管理模式的改变直接导致律师公会失去在委员会的必然代表权。虽然行政长官任命了1名资深律师以社会知名人士的身份参与法官委员会的运作,但律师界还是无法参与检察官委员会。毫无疑问,回归后的律师公会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不断降低。

  司法官的纪律管理方面,法官委员会有权限向法官提起纪律程序或无能力履行职务的程序,以及因应相关程序建议法官免职、因无能力而退休、处以强迫退休或撤职处分,或终止定期委任的法官或外聘法官的工作关系。虽然检察官委员会对各级检察官也具有类似的纪律权限,但与法官委员会相比,检察官委员会的其它权限相对较少。举例来说,法官委员会有权限安排新任法官的工作岗位,并对部分法院的案件分发、合议庭的组成、法官的代任、法官兼任法院以外职务或兼任法院的其它诉讼工作等事宜具有相应的权限。检察官委员会是没有这方面的权限,因为检察院的日常运作、各级检察官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分工等问题一概由检察长决定。此外,法官委员会和检察官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定期评核司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每隔两年,法官委员会委任查核员对法院的各级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评核,检察官委员会委任查核员对检察院的各级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一次工作查核。查核的目的在于收集被查核人工作表现的数据,以便对被查核人进行工作评分。查核员通常是1名法官或检察官。对司法官进行查核时,查核员须由职级高于或年资长于被查核人的司法官担任。查核员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被查核人的出勤资料,与被查核人面谈,与被查核人的上级或同事会面,查阅被查核者负责或曾处理的案卷,甚至到被查核人的工作地点对其工作进行实地了解。查核完成后,被查核人将被给予“优”、“佳”、“良”、“可”、“次”五个评核等级。评核为“次”等级的被查核人立即停止职务,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须因有关司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不胜任工作而对其提起纪律程序。事实上,查核对司法机关本身也很重要,因为查核员在查核过程中直接对机关的运作及全体人员进行全面审阅,及时知悉机关运作所出现的问题,这是有利于司法机关运作的自我改善。(完结)

  

   

   1、参阅澳门特区《司法官通则》第3条。

   2、只有在上级指示构成犯罪或明显违法时,检察官或助理检察长才可以不遵守上级的指示。

   3、法官和检察官的名单载于澳门政府网站内。

   4、参阅澳门特区《司法官通则》第510条。

   5、参阅澳门特区《司法官通则》第95条第6款。

   6、2/2000号法律核准澳门特区的《司法官薪俸制度》。

   7、局长的月薪俸是公务员薪俸点的最高1000点,即澳门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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