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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促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改判
时间:2015-12-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15年5月份,佛山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宗因工厂火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予以改判。该案历经三年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促两个相关案件改判,终使申请人获公正判决,减少赔偿款200多万元。

  2007年7月25日,申请人周某明所开办的利某多家具厂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到隔壁的时某家具厂内,使时某家具厂遭受损失。该起火灾引发了两宗民事纠纷:一宗为时某家具厂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该案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火灾导致时某家具厂的损失为4421517.3元,并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时某家具厂支付1537521.59元的理赔款。另一宗为周某明与时某家具厂之间因工厂火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在该案中直接采信上述案件中关于火灾损失数额的认定,即损失为4421517.3元,判决周某明、方某英应向时某家具厂支付除保险公司已理赔的1537521.59元外的损失,即2738525.11元。

  2012年,周某明就第二个案件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佛山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第一个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关于火灾造成时某家具厂损失数额的评估。该鉴定报告认定损失数额为400多万,但其作为评估主要依据的证据并未经1246号案的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且该数额与时某家具厂于数月前投保时保险公司评估的财产数额200多万相距甚大。经过对两宗案件的综合审查,佛山市检察院于2012年先就第一个案件提出了抗诉,该案再审于2013年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火灾造成时某家具厂的损失为2200641.90元。该再审判决作出后,佛山市检察院再次就第二个案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佛山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于今年5月份作出判决,认定火灾造成时某家具厂的实际损失为2200641.9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理赔款项,周某明应向时某家具厂支付663120.31元(原审判决为2738525.11元)。至此,该案从2012年周某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到最终纠正,历时三年,终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