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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检察工作】护航民企,平等保护助发展!
时间:2021-11-29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全面履职尽责,按照中央、省委、最高检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中山市检察院办理的红太阳传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总部设在江门的红太阳集团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中山市某国企的公路广告资源(即广告牌)经营权。但很快发现,大部分资源没有获得行政审批而不能合法经营,沟通无果,遂提出解除合同。但对方认为发布广告只需工商备案即可,拒绝解除合同,并扣押了保证金14万元。

  双方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红太阳公司败诉。此时,红太阳公司正在新三板上市的考察期,败诉可能会让上市前功尽弃。没有退路的红太阳公司,向中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广东红太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亦文:企业要发展,最终的途径只有(申请检察院)抗诉,不走这一步不行。

  

  尽管自认为有理

  但是

  身份的差异

  又让红太阳公司对前景并不乐观

  

  陈亦文:(我担心)当地有点偏帮当地的国企,因为我们是民企,跟国企肯定有点区别。

  中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碧徽: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从始至终以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贯彻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保护”的原则,消除民营企业的“身份顾虑”。

  经过审查、调查

  检察机关逐渐厘清案件事实

  王碧徽:广告的监管有很多方面: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是否涉及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就是工商局监管的范围。但是,广告牌的设立,也就是本案所争议的广告牌,是在公路上,应该是由公路局审批。

  考虑到红太阳公司上市在即,耗不起抗诉监督程序需要的时间,也考虑到国企的商业信誉,启动监督程序对双方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为了案件办理达到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最终达成和解,双方解除合同,14万元保证金退还红太阳公司。

  陈亦文:通过(检察机关办理)这个案子,我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是充满信心的,对企业的做强做大,更是充满信心的。

  王碧徽:在把握好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预判案件处理效果,实现以和为贵、案结事了,这是民事检察的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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