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
1、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控告、举报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4、不服劳教决定。
四、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