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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时间:2008-12-25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检察  【字号: | |

  一、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来访者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但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三、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六、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七、来访者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 

  八、来访者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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