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广东九部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修复移送监管办法
今天是:
News GDPP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动态
广东九部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修复移送监管办法
时间:2024-08-16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业局共九家单位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这也是检察机关联合各部门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关于“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修复管理人制度”要求取得的重大成果。

《办法》明确了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具体移送程序上《办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对于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修复监管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应回复书面意见和建议,由移送法院会同检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议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接受部门。

此外,《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等,并规定被告或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若拒绝修复,法院应及时执行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告知修复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办法》还规定,接受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在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全过程检察监督。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在省委、最高检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打击与修复并举,融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大局。

2023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88件,以发布公告、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3721件,99.9%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提起公益诉讼370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46%。通过监督办案,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4.85亿元,挽回、督促修复、清理林地、耕地、湿地等7820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7万吨。



以高质效的司法实践助力制度、机制完善,省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极度濒危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猪血木保护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获得采纳,在《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着眼系统治理,省检察院与省林长办、省河长办建立“林长+检察长”“河湖长+检察长”长效合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对赔偿义务人开展释法说理等方式,2023年,支持各地政府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涉案金额超过7亿元。

广东省检察机关与福建、湖南、江西、广西、海南等6省(区)检察机关全面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牵头粤、桂、琼3省(区)10市检察院建立红树林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联盟,牵头粤、闽、桂、琼4省(区)20市检察院建立中华白海豚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联盟,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 邮编:510623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