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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荫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时间:2015-04-2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罗荫国,先后担任高州县委副书记、县长、高州市委书记、茂名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茂名市委副书记、茂名市长、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0年底,广东省检察院在办理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发现时任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罗荫国涉嫌犯罪的线索,并于2011年2月对罗荫国立案侦查。经审讯、外围取证,查实罗荫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官员、社会商人贿送钱款,并有境外房产、别墅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11年7月25日,案件侦查终结。经指定管辖,2012年5月24日,中山市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中山市中级法院。2013年7月3日,法院一审认定罗荫国受贿共计人民币862.5904万元、港币1318.7万元、美元40.8万元以及丰田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5万元)、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51.157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人民币2565万元、港币2823万元以及美元、澳门币、澳大利亚币等外币数额不等。

  法院判决罗荫国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没有上诉、抗诉。

  2013年8月2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对罗荫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