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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通报十大反贪典型案例
时间:2011-08-24  作者:林俊杰 黄芳  新闻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坚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规模保持稳步上升趋势,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62件1712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案件数上升1.95%,立案人数上升4.52%.其中,查处涉嫌贪污案417件562人,贿赂案898件985人,挪用公款案118件130人,集体私分案28件34人,隐瞒境外存款案1件1人。

  另外,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办案重点更加突出,专项工作效果更加明显。2010年,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68件710人,立案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25%和5.81%;立案侦查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36件422人,占同期全省立案总人数的24.65%;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1件393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22.96%.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保持较大办案规模的同时,还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促进了我省反腐倡廉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1251件,占立案总件数的85.57%,与2009年同期相比上升3.56%.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123人(含地厅级1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18%,与2009年同期相比上升12.84%.较为典型的案件有:

  一、原广州市(国营)九佛电器厂厂长、法定代表人钟学周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案

  钟学周,原任广州市(国营)九佛电器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国营)九佛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02年间,钟学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九佛电器厂改制过程中贪污国有资产合计人民币8407万余元,港币210万元,并在经营管理改制后的九佛电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7802万余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此外在1994年至1997年间,钟学周涉嫌向前任厂长俞某行贿财物折合人民币339万余元。通过查办此案,该厂职工涉检上访近十年的社会事件得以平息,专案组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党组织,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原南方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航空公司总经理周英里涉嫌受贿案

  周英里,原任南航重庆航空公司总经理(副厅级),曾任南航汕头航空公司总经理。2005至2009间,周英里利用但任南航汕头、重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业务相对方与南航订立航空业务包销合同及调整包销价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业务相对方给与的贿赂共计83万元。

  三、原湛江师范学院院长郭泽深受贿案

  郭泽深,原系湛江师范学院院长(正厅级)。郭泽深在担任湛江师范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湛江师范学院综合实验楼A、B栋建筑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接受工程承建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使该承建商所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并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60万元。2010年9月1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泽深有期徒刑10年。

  四、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原镇长唐智受贿案

  唐智,原任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工作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01年至2007年,唐智利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镇长及江高镇镇长兼广州市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87万元。2010年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唐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五、原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吴光华涉嫌受贿案

  吴光华,原任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吴光华在负责办理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佛山中至信家具有限公司等三家私营企业举报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六次分别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12万元、港币2万元。

  六、原佛山市政协副秘书长邱海贤涉嫌受贿案

  邱海贤,原任佛山市政协副秘书长,曾任佛山市南海龙光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01年至2004年间,邱海贤利用担任佛山市南海龙光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煤炭采购过程中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东莞市毅士燃料有限公司以及供应商周某给予的好处共计470多万元,其中邱海贤个人分得115万元。

  七、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受贿案

  黄焕光,原任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处长。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黄焕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放纵以谭显明、谭伟军两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走私“红油”,先后十九次非法收受谭显明和谭伟军现金贿赂共计3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1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焕光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八、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肖先敏挪用公款案

  肖先敏,原任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广州市外轮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广州碧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9年8月至2003年11月,肖先敏利用担任广州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财务副总监江永炽(另案处理)等人先后7次挪用外轮公司公款36.3万元用于赌博,并单独39次挪用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广州市外轮物资公司、广州市碧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及由广州市外轮物资公司代管的广东省安国实业有限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5756.4万元用于偿还其在澳门赌博所欠的赌债,以及用于其所任负责人的私营企业的经营和偿还其个人债务,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5756.4万元未归还。2010年6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肖先敏有期徒刑十五年。

  九、中山市神湾镇土地交易领域系列贿赂案

  原中山市神湾镇副镇长江飞宇、神湾镇党委委员梁健华、神湾镇国土分局局长简仁基、神湾镇外经办主任郭彻、神湾镇规划所副所长李戈、神湾镇国土分局副局长冯健旺、中山市规划局村镇科副科长何祚东等人,在审批办理土地转功能手续,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过程中,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廖子力等人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其中江飞宇收受贿赂150万、梁健华收受贿赂57.5万、简仁基收受贿赂452万、郭彻收受贿赂252万、冯健旺收受贿赂127万、李戈收受贿赂68万,何祚东收受贿赂36万,廖子力行贿52.5万,分别被法院判处2至15年有期徒刑。

  十、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腐败窝串案

  傅德新,原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2003年10月,时任质监站站长傅德新擅自决定为质监站的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先后将两笔保险到期给付金本息合共108万余元私分给质监站员工。同时私设小金库,2006至2009年间,指使出纳员陈卫忠经手以各种节日慰问的名义将小金库中的125.8万元私分给单位员工个人。此外,傅德新以质监站下属单位交业检测中心的名义与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许忠勇挂靠的无检测资质的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签订桥梁检测与荷载试验合作协议,收受许忠勇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2010年4月29日,傅德新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陈卫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忠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