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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13-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办案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办案质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派案件、统一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对办案程序进行流程监管,承担案件的督办、催办工作;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办案情况分析和数据统计;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工作;组织对本院执法办案活动进行质量评查;对全省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业务部门包括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司法协助处等。

其他部门经授权或分工调整需要办案的,根据所办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相应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案件指侦查监督类案件、公诉类案件、自侦类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刑事申诉检察类案件、国家刑事赔偿类案件、司法协助类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类案件等。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和申诉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参照相应案件类型进行管理。

第五条  案件管理工作遵循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服务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案件管理工作以案件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逐步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推进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  案件管理处是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发挥检察业务管理的协调枢纽作用,履行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  根据职能分工需要,案件管理处设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收案管理员、分案管理员、送案管理员、赃证款物管理员、流程监控管理员、统计管理员、综合查询管理员、检察业务考评员、案件质量管理员等职位。

案件管理处各职位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案件管理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检察工作秘密。

 

第二章  案件进口和出口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十条  侦查监督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

(一)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缉私部门等侦查机关及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决定逮捕案件;

(二)市分院侦查部门提请决定逮捕案件;

(三)复议、复核案件;

(四)立案监督案件;

(五)批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六)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七)请示案件;

(八)备案案件;

(九)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第十一条  公诉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 

(一)审查起诉案件;

(二)复议、复核案件;

(三)上诉开庭审理案件;

(四)抗诉案件;

(五)再审案件;

(六)自侦不诉报批案件;

(七)请示案件; 

(八)备案案件;

(九)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十)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  自侦类案件自立案始三日内报案件管理处备案:

(一)本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纪委移送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本院提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

下列自侦类案件或事项自受理始报案件管理处备案:

(一)市分院报省院备案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市分院报省院审查批准的拟撤案案件;

(三)侦查协助案件或事项。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案件; 

(二)本院领导交办、督办案件;

(三)市分院提请抗诉案件;

(四)市分院已立案但不提抗的复查案件。

下列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自立案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

(一)控告处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诉后,经审查属本院办案范围而转办的案件;

(二)执行监督案件。

第十四条  刑事申诉检察类案件自立案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国家刑事赔偿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五)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

(六) 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七) 赔偿监督案件;

(八)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的案件;

(九)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十)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

第十五条  司法协助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件管理处管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案件及涉台司法互助案件;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请求协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四)广东省检察机关请求协查的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案件及涉台司法互助案件;

(五)其他涉外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第二节 案件受理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处收案管理员对案件卷宗、随卷法律文书、其他有关案件材料等进行接收与核查。

第十七条  收案管理员在受理移送的侦查监督类、公诉类案件时应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二)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案件。

公诉类案件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赃证款物随案移送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收案管理员在受理移送的民事行政检察类案件、刑事申诉检察类案件时,根据案件类别分别审查。 

第十九条  收案管理员在受理司法协助类案件时,应审查:

(一)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

(二)是否属于本院司法协助部门办理案件。

第二十条  对审查后符合收案标准的案件,案件管理处予以受理;审查后不符合收案标准的案件,案件管理处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收案管理员对受理案件的信息录入完毕并经分案后,一般应在收案后12小时内通知侦查监督部门、24小时内通知其他部门领取案卷,业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领取;逾期领取的,以24小时届满之时为移交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缉私部门等侦查机关向本院送达的逮捕执行情况回执,以及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延期审理文书、中止审理文书、出庭通知书等,由收案管理员负责接收。

收案管理员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进行登记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到案件管理处领取。

其他未随卷的法律文书以及工作文书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接收。

 

第三节 案件分派

 

第二十三条  分案管理员根据各类案件确定的分案原则,将受理的各类案件(不含自侦类案件立案阶段的分案)分派到承办人。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案件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调整案件承办人:

(一)原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二)原承办人违规违纪办案的;

(三)追诉同案犯,由原承办人办理更合适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案件,需要指定承办人的;

(五)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指定承办人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指定特定承办人办理的。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因外出学习、出差及请假等情况有可能影响案件分配的,应填写《案件管理系统应用申请表》并提前一天报案件管理处,在此期间案件管理处对该办案人员不再分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请的照常轮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已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承办人应将办理延期的审批文书报案件管理处登记备案,以调整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节 信息录入

 

第二十七条  案件信息录入是指对办案管理系统内案件登记卡信息、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录入与扫描等。

第二十八条  收案管理员负责案件受理时对各类案件登记卡信息录入,对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裁定书、出庭通知书、涉外司法文书等诉讼文书进行扫描及信息录入。

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录入和各类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制作。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录入和相关法律文书制作的,又未提供延期审批文书的,视为未办结案件。

 

第五节 案件送达

 

第三十条  案件管理处送案管理员负责办结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核和安全送达。

送案范围为送往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其他检察机关已办结案件卷宗及必须随卷移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由各业务部门自行送达。

市分院侦查部门提请决定逮捕案件的卷宗、本院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必须随案移送的工作文书由案件管理处通知各市分院派员到本院领取。

第三十一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应留有必要的送案时间,将案卷材料于期限届满前移交案件管理处。

侦查监督部门最迟应在距届满期限半个工作日前移交,特殊情况除外。

其他业务部门最迟应当在距届满期限一个工作日前移交,需要送达广州市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移交。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案件管理处而使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登记的,案件管理处在送达案卷的同时,将该情况登记后通报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并报告主管副检察长。

第三十二条  送案管理员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业务部门: 

(一)在办案管理系统内未完成规定流程操作的;

(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又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三)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齐备的;

(四)公诉类案件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或未对赃证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三条  案件被退回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完成相关流程操作或补充材料,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移送案件;因案件被退回而导致案件超期的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第三章  赃证款物管理

 

第一节 赃证款物受理

 

第三十四条  案件管理处赃证款物管理员负责受理公安、国安、海关缉私部门等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赃证款物及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赃证款物。

第三十五条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缉私部门等侦查机关应随案移送赃证物,如不能及时随案移送的,应向本院案件管理处说明情况,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

不便移送的特殊赃证物,经上述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将赃证物扣押清单移交案件管理处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院自侦部门应在扣押赃证物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赃证物移送至案件管理处管理。

不便移送的特殊赃证物,经办案部门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将赃证物扣押清单移交案件管理处登记。

第三十七条  案件管理处对受理的赃证物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赃证物是否与随案移送的清单相符; 

(二)赃证物清单是否详细写明实物特征;

(三)密封物品是否附有被扣押人的签名或盖章,透明袋及封口是否完好;

(四)需要鉴定估价的赃证物,是否附有法定部门的鉴定估价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对审查后符合受理标准的赃证物,由案件管理处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案件管理处,一份交移送部门,一份随案附卷。

第三十九条  案件管理处在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缉私部门等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赃款和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赃款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一)赃款是否已存入本院专用账户;

(二)是否已将银行存款凭证交本院财务部门保管并由财务部门开出收据;

(三)赃款扣押清单是否写明被扣款持有人姓名、款项名称、币种、数额、面额、编号以及具体来源,一人多款项的是否逐项开列,一案多人的是否分别制作清单。

第四十条  对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赃款,侦查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应将赃款扣押清单复印件和财务部门收据复印件移交案件管理处登记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赃证款物,由案件管理处退回移送单位并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移送。

 

第二节 赃证物在库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赃证款物管理员应对赃证物进行拍照并将信息录入办案管理系统,将对应条形码粘贴在相应赃证实物的密封袋上方便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院或外单位相关人员需要查询赃证物或调取赃证物的,应经案件承办部门批准和案件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并在案件管理系统上登记。 

 

第三节 赃证款物处理

 

第四十四条  案件办结时,案件承办人应对赃证款物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视为案件未办结。

第四十五条  公诉类案件的赃证款物,按审批意见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需要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管理处应将赃证款物与扣押清单随案同时移送;

(二)需要移送下级院办理的,公诉部门应及时送交《交办通知书》和《赃证款物处理意见登记表》,案件管理处在接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赃证款物移送;

(三)需要销毁、上缴国库、退还当事人的,经案件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审批意见移交相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自侦类案件的赃证款物,按审批程序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需要移送公诉部门的,自侦部门应填写《赃证款物处理意见登记表》,由案件管理处将赃证款物随案移送;

(二)需要销毁、上缴国库、退还当事人的,经案件管理处审核后,按照审批意见移交相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案件流程监控

 

第四十七条  案件管理处是全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管理部门,流程管理员是流程监控工作的具体管理者。

第四十八条  案件管理处按照权限配置范围,负责案件管理系统各类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预警提示、跟踪监督、权限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  流程管理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填写《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周志》,准确记载流程管理、预警管理、权限管理情况及其他应当记载的重大事项。

五十条  流程管理员根据案件管理系统内各类案件的预警提示,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结案件。

第五十一条  流程管理员对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流程中出现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一)案件管理系统内的案件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又没有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二)赃证款物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程序有误的;

(三)案件管理系统内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明显的;

(四)未经审批或授权将案件管理系统权限转给他人使用的; 

(五)案件管理系统内未进行相关操作导致案件流程缺失的;

(六)未按规定理由或虽按规定理由但经查证不属实而在案件管理系统内变更案件承办人的;

(七)案件管理系统内未填写案件登记卡或延长审批信息导致系统显示超期的;

(八)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五十二条  流程管理员在案件管理系统内发现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人民法院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督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一)已批捕案件,超出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既未变更强制措施或办理延长羁押审批手续又未移送起诉的;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超出侦查期限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重报的;

(三)提起公诉案件,超出审判期限人民法院既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又未开庭作出判决的。

五十三条  对出现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情形的,流程管理员应向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了解情况,并可以视情况制作《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一式二份,主送承办的业务部门,抄送主管副检察长。

业务部门应在接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三日内查明情况,并书面反馈案件管理处。

对具有第五十二条情形的,流程管理员应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本院监所检察处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五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办结案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考核评议。

第五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检验办案质量,促进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建立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六条  案件管理处是全院开展办案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第五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重在发现、分析、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提高办案质量。

第五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由案件管理处商各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

 

第五十九条  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用户所拥有的系统资源(主要是权限)进行分配与控制的过程。

第六十条 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案件管理系统的流程监控,强化案件管理网络安全,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第六十一条  案件管理处是案件管理系统的权限管理部门,负责用户的权限增减和调整。技术处是运行维护部门,负责软件日常维护运用。

第六十二条  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检察长授权原则;

(二)岗位权限相对应原则;

(三)权限变更审批原则。

第六十三条  案件管理系统权限按照岗位划分出不同类用户,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反贪局局长、反贪局副局长、监察室主任、办案部门处长(局长、主任)、办案部门副处长(副局长、副主任)、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内勤、案件管理处处长、案件管理处副处长、流程监控员、收送案管理员、权限管理人员等用户。

各个岗位在案件管理系统内享有相应权限。

第六十四条  省院各岗位根据其职责行使不同的权限:

(一)检察长行使各类业务的办理权、审批权;各类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各类案件业务的类别、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决策查询权。

(二)副检察长行使分管业务的办理权、审批权;分管部门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各类案件业务的类别、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决策查询权。

(三)纪检组组长行使各类案件业务的类别、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决策查询权;涉及纪检监察或督察业务的案件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

(四)政治部主任行使各类案件业务的类别、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决策查询权。

(五)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行使协管业务的办理权、审批权;协管部门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各类案件业务的类别、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决策查询权。

(六)反贪局局长、副局长行使反贪案件业务的办理权、审批权;反贪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反贪案件业务的类别、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决策查询权。

(七)监察室主任行使纪检监察涉及案件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

(八)办案部门处长(局长、主任)行使本部门案件业务的办理权、审核或审批权;本部门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本部门案件业务的类型、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综合查询权;本部门内申请更改案件承办人权限。

(九)办案部门副处长(副局长、副主任)行使本部门案件的办理权、审核或审批权;本部门分管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和实体信息查询权;本部门分管案件业务的类型、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综合查询权。

(十)办案人员行使本人所分配案件的办理权限;本人所办理案件的查询权限;本人所办理案件的预警超期提示;本人所办理案件卷宗领取、签名权限。

(十一)办案部门内勤行使本部门案件业务的类型、数量及办理状态和预警信息等综合查询权;本部门案件业务的程序信息查询权;本部门案件的预警列表、超期羁押列表、赃款赃物列表、收送案列表;本部门案件卷宗领取、签名权限。

(十二)案件管理处处长行使本部门受理案件的办理权限、审批权限;各类业务的决策查询权限与综合查询权限;全院案件预警平台、超期羁押平台、赃款赃物管理平台、印章管理平台管理权限;权限配置管理、流程管理权限。

(十三)案件管理处副处长行使分管业务的办理权限、审批权限;分管业务的决策查询权限与综合查询权限。

(十四)流程监控员行使各类业务的决策查询权限与综合查询权限;全院案件预警平台、超期羁押平台、赃款赃物管理平台、用印管理平台管理权限;权限配置管理、流程管理权限。

(十五)收送案管理员行使收送案业务办理权限;赃证物管理权限;全院案件卷宗领取、签名权限。

(十六)权限管理人员行使后台权限的调整(不涉及与案件相关的数据)。

(十七)综合查询管理员行使各类业务的综合查询权限。

第六十五条  涉及本院人员变动的,以政治部发出的人员调动通知作为权限变更的依据,案件管理处进行权限调整。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对新增用户、内部工作调整、处领导审批权限转移等情形,应填写《案件管理系统权限变更申请表》,由案件管理处审核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情形,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案件管理处调整:

(一) 非本院用户要求配置权限;

(二) 在岗位权限以外增加权限;

(三) 临时性配置权限。

第六十八条  对院领导的相关权限变更,由党组秘书填写《案件管理系统权限变更申请表》并呈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案件管理处,由案件管理处及时进行变更。

 

第七章  案件数据统计

 

第六十九条  案件管理处统计管理员负责本院的业务统计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七十条  统计管理员应完成本院每月统计报表的填写、汇总,以及对各市分院统计报表的汇总审核。

第七十一条  统计管理员负责对案件管理系统内各类案件登记卡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全省各市分院上报案件登记卡内容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七十二条  案件管理处是管理案件数据出入口的责任部门,业务部门针对案件管理系统内所产生的案件数据,需对外报送或发布之前,应当经过统计管理员审核并报案件管理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三条  统计管理员及时掌握各类案件的办理数据,以统计分析、专题分析和调查分析等方式,为院领导及业务部门提供参考。

第七十四条  统计管理员按照规定每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及全省各市分院案件登记卡和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数据;负责对省委政法委、省打私办、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等单位的数据提供和数据交换。

第七十五条  统计管理员接受本院内部工作人员对相关案件信息、统计数据的查询。对非本部门统计数据查询,需提交查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发的统计数据查询申请书。

 

第八章  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

 

第七十六条  案件管理处综合查询管理员负责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七条  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七十八条  案件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七十九条  案件查询分为窗口查询与网上查询两种方式。窗口查询是指在本院专设的服务窗口内进行查询,网上查询是指在互联网上本院专设的案件查询系统上进行查询。

案件首次查询必须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未经核实身份的,案件管理处不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第八十条  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处或本院案件查询系统提出预约,由案件管理处负责受理。

第八十一条 案件管理处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第八十二条  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处在接到预约后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同时将商定阅卷日期通知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业务部门及承办人应做好卷宗材料的准备工作。

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处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进行阅卷安排。

第八十三条  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取电子阅卷或纸质阅卷的方式。

采取纸质阅卷方式的,案件管理处向业务部门发出《调取卷宗通知书》,业务部门应按照通知书上确定的阅卷时间将案卷送至案件管理处。移送案卷确有不便的,可由业务部门自行安排在该部门的办公场所进行阅卷并提供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八十四条  案件管理处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阅卷接待室内进行阅卷,并应派员在场提供相关协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