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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广东省检察官文联
文联章程
时间:2013-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广东省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由全省检察系统内的文学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检察事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检察工作,贴近人民群众,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检察官职业道德,繁荣和发展检察文学艺术事业,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讨、创作经验交流,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文化艺术业务能力和创作水平;

(二)鼓励和组织本会会员深入生活,以检察生活为主要题材,积极开展文学、摄影、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创作出版、展览演出和评比活动,并对优秀的文艺工作者以及优秀创作成果予以推介和表彰奖励;

(三)积极与本省宣传、文化、新闻、影视、出版等各界沟通联系,不断扩大行业内外文艺界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四)开展与省外、境外检察机关文化艺术方面的业务交流、合作与联络;

 (五)积极推进全省各地市级以上检察官文联联系协作,加强业务指导;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为检察文学艺术活动服务的文化设施;

    (七)及时反映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八)完成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团体会员为本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三)个人会员为全省检察机关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有一定文学艺术特长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团体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各种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和便利条件;(五)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核实,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有关方面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各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方面按规定提名推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职务时,其缺额可由有关方面推举,经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若干人组成。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是本会常务理事会当然候选人。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本会章程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的一、三、四、五、六等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凡调离工作单位的本会理事会理事,其缺额由本会理事会负责提名补充,候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在副主席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处理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各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下设文学、书法绘画、摄影、音乐舞蹈、影视、体育、集邮七个协会省作家协会检察分会属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检察官文联,是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项拨款;(二)会员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三)企业、团体、个人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活动范围和本会发展文化事业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开支必须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26日广东省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