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签订了《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
此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天河区环保局、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将为诉讼提供技术咨询、协助调查取证,这将有助于解决取证举证难的问题,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
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而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相比此前的行政罚款等措施,公益诉讼有更大的威慑力。环境公益诉讼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司法审判,高额的索赔可以给环境污染企业或个人一记重拳,提高其违法成本。
此前,环境公益诉讼一直受到相关法律对原告主体规定不明确的困扰,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提高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编辑:邢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