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自2014年7月15日揭牌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四个注重”,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对3名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9000元。
一是注重内部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该院成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能、细化分工,规范救助条件、范围和程序,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并注意将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救助申请或依据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如该院公诉部门在办理被害人杨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受伤没钱治疗,家庭十分困难,公诉部门迅速将情况反映至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成功申请到司法救助金3000元。
二是注重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该院在强化经济救助的基础上,还注重在检察各个环节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家庭生活的关注,对存在困难的在给予刑事被害人物质救助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结对帮扶,逐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如该院在办理救助申请人卓某某被故意伤害致重伤一案时,发现卓某某的父亲年老多病,且双目失明无法劳动,母亲又患食道癌中晚期,大哥又是弱智,被告人没有支付能力和可执行的财产,卓某某难以承担各种压力和打击,精神、心理压力非常大,该院在启动救助程序向其发放救助金3000元的同时,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提供法律咨询,将其列为扶贫对象,并及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督促生效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有效缓解了卓某某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消除了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
三是注重沟通协调,及时争取党委和上级机关支持。该院坚持党委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注重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注重与党委、政府、其他单位和上级检察机关救助工作衔接互补和救助标准协调统一,经常性地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争取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如该院在办理救助申请人杨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给予杨某某的3000元救助金明显不足,该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并为其另外争取救助金2万元,该院还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其办理了农村低保,将其列为农村贫困户等。
四是注重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建立联合救助机制。针对检察机关救助资金来源匮乏、救助金额偏低等迫切问题,该院除了从内部办公经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外,还积极与财政、民政、妇联、残联、共青团、社工组织等部门、组织联系,建立联合救助机制,积极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争取各项优抚补助,积极倡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多方筹措救助资金,拓宽救助渠道。该院还不断强化司法救助规范化管理,及时上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不断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