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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风雨兼程二十年 守得云开见月明——专访广东省检察院郑红检察长
时间:2015-08-12  作者: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当代检察官》: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周年,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及其功能是什么?它对广东法治建设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郑红: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应当给予赔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2年《宪法》重申了这一原则。之后的一些部门法,如《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995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赔偿法》被誉为“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了立法的双重宗旨及其法律功能: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我看来,《国家赔偿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部权利救济法,突出地以维护人的自由、生命、健康、精神和财产等权利为首要目标;它又是一部权力约束法,通过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和追偿追责制度,有效地制约和限制公权力的违法滥用;它还是一部国家责任法,规定国家对侵权机关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及时补救民众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从而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法治国家要求落到实处。《国家赔偿法》执行二十年来,在推进我省人权保障、公权规范、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广东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当代检察官》:请您介绍一下广东检察机关执行该部法律的基本情况?

  郑红:二十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坚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好《国家赔偿法》。首先,健全办案机构。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部设立了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专门机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业人员,切实做好检察环节国家赔偿各项工作。其次,严格执行法律。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律“不打折”、“不缩水”,始终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当赔即赔,应赔尽赔,不断克服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不正确赔偿理念,摈弃不愿赔、逃避赔的消极观念,摒弃赔偿“丢面子”、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错误观念,摒弃惩戒追责的畏惧观念,将国家赔偿作为检察机关修复公信、重赢信赖的重要途径。再次,健全执法规范。国家赔偿法集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于一体,总共42条,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在执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指引性不强,为执行好该部法律,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三机关以联签文件的形式在全省印发《精神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国家赔偿听证、质证程序规定》,省检察院制定了《国家赔偿监督规程》等执法细则,在全国率先破解执行《国家赔偿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监督、赔偿听证等规定中遇到的系列难题,为推动“两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确保正确适用法律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当代检察官》:广东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风雨兼程二十年,对这二十年的工作您如何评价?

  郑红:二十年来,我省的国家赔偿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步履蹒跚到步稳蹄疾,目前已发展成为广东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人权保障事业,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建设平安广东、法治广东贡献了积极力量。

  二十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赔偿案件,保障公民及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现《国家赔偿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全省20年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506件,依法支付赔偿金4390万元。近年来进一步畅通赔偿请求渠道,仅2014年全省就办结刑事赔偿申请案件343件、决定赔偿312件,支付赔偿金1300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3万元,其中审结和决定给予赔偿的案件数占全国1/3,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占全国总量1/2,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恢复和补救,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回到平衡的轨道上来,有效化解赔偿纠纷,救济了权利,维护了稳定。

  二十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反向审视,把在办理自赔案件和赔偿监督案件中发现的原执法、司法环节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认真梳理,对内提出整改意见,对外提出监督意见,实现《国家赔偿法》的促进功能,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当代检察官》:广东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作为广东检察机关的掌舵者和领路人,您认为这些工作成绩中有哪些亮点?

  郑红:201012月国家赔偿法作出较大修改后,赔偿范围进一步扩大,求偿门槛明显降低,赔偿方式更趋灵活。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直面挑战、积极作为,在推进国家赔偿工作中呈现出不少具有广东检察自身特色的亮点。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工作起步早、力度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新增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我省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提早谋划,率先实施。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成为全国首家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救济赔偿请求人精神权利,及时弥补其精神伤害,已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决定63件,居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92万元,占全国检察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1/3

  二是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效果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将协商制度引入赔偿程序,我省检察机关将协商工作作为尊重受害人权利、消除对立情绪、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途径,将“协商先行”作为开展赔偿工作的重要原则,下大力气推行。近三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以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方式成功协商赔偿284件案件,达到三年来作出赔偿决定案件总数的43%,占比居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实现赔偿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促进了广东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反向审视工作抓得实。我省检察机关对赔偿案件不单纯“埋头办”,而是坚持“回头看”,把办理赔偿案件作为促进自身规范执法的重要契机,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制度。2014年,省检察院在全省确立14个试点单位,集中开展典型个案分析、类案分析和年度国家赔偿工作整体分析,对原案办理过程全面反向审视,查找致赔原因,共发现侦、捕、诉、审等原诉讼环节的致赔点22个,形成分析报告15份,提出改进工作、健全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对策建议20多项,提升了广东检察工作的公正品质。

  四是赔偿与救助“两项工作”衔接紧。我省检察机关把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发挥权利救济功能的“两只手”,坚持两手齐抓、两手皆硬,既竭力保障作无罪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赔,又全力救助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渡过难关。近三年来,全省救助刑事被害人765人,发放救助金862万余元,80%的国家赔偿案件在作出赔偿决定的同时也对原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了救助,切实做到将赔偿、救助“两项工作”紧密衔接、统筹推进。

 

  《当代检察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国家赔偿监督机关。请问广东的国家赔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郑红: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赋予检察机关赔偿监督新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格局,使检察机关不仅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且成为国家赔偿监督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是否正确。新法实施以来,我省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开展有声有色,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居于领先地位。

  一是善于办案,注重突出赔偿监督实效。新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件,提出监督意见20件。我省办结赔偿监督案件68件,提出监督意见9件,分别占全国检察机关办结和监督案件的1/4多和近1/2,成功监督纠正了一批错误赔偿决定和判决,取得了良好监督效果。如省检察院办理的广州市羊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茂名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一案,省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省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省法院最终撤销原不予赔偿决定,重新决定赔偿450多万元,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二是善于创新,积极健全赔偿监督工作机制。省检察院是全省赔偿监督案件的办案主力,受理和办结了全省90%以上的赔偿监督案件。省检察院针对监督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一批赔偿监督工作规范。如2013年,省检察院制定了全国第一份专门规范赔偿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规程》,全面细化了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系统规定了办理赔偿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方式、标准等重要内容,最高检向全国推行。

  三是善于定纷止争,充分延伸赔偿监督职能。新法实施以来,全省办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全部有效息诉,无一重复申诉。省检察院拓宽工作思路,在办案中运用法律手段将监督职能与矛盾化解有机结合。如办理的刘光宇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一案,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赔偿决定虽不违法,但原执行行为不当,于是向原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既督促了法院正确行使民事执行权,又赢得赔偿请求人充分认可和信服。

 

  《当代检察官》:国家赔偿法赋予检察机关赔偿监督职责短短四年时间,广东赔偿监督工作就能取得显著成绩,请问采取了哪些举措?

  郑红:我省检察机关能在较短时间内使这项工作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主要在于我们从上到下、从里到外抓好“三项建设”:

  一抓观念建设,强化赔偿监督履职意识。我省检察机关把国家赔偿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法律监督大格局”中整体谋划、统筹推进。省检察院通过下发指导文件、举办实训班、召开片区座谈会等方式,着力强化赔偿监督意识、责任进取意识和工作开拓意识,强调不履职就是失职,要求坚决克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消极情绪,牢固树立监督理念、突出监督属性。

  二抓机制建设,优化赔偿监督工作环境。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建立起赔偿监督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赔偿工作信息,开展个案磋商,研究类案难题,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省检察院制定国家赔偿监督规程,系统规范全省赔偿监督工作。全省检察机关扎实推行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制度,打造集调研、指导、纠错、预防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赔偿监督工作新平台。

  三抓方法建设,实化赔偿监督工作效果。一是畅通监督渠道。省检察院制作发放赔偿监督权利告知书,加大对赔偿监督职权宣传力度,做到“有案必理,有案必办”,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监督需求。二是突出监督重点。把群众反映强烈、该赔不赔、赔偿决定明显错误以及司法人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全力确保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三是活用监督手段。综合运用重新审查意见、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实施多元化监督,有效开展赔偿监督活动。四是注重矛盾化解。强化文书说理,强调每项审查结果必须有理有据,并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解释、打消疑虑,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办案始终。

 

  《当代检察官》:二十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历经风雨,取得长足进展,如今已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展望未来,您有何期待?

  郑红: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广东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各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在推动赔偿工作理念科学化上下功夫。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彻底杜绝少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该赔不赔、规避赔偿、监督失位现象,强化权利救济意识,深化人权司法保护意识,树立该赔即赔、应赔尽赔、依法赔偿的法治工作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环节国家赔偿各项工作,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推动赔偿案件办理规范化上下功夫。以今年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程规范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受理、办理、执行、监督、终结等每项工作、每道程序,切实把好案件“入口关”、“办理关”、“出口关”,努力破解国家赔偿受理难、立案难、执行难、监督难等问题,有效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

  在推动赔偿工作制度化上下功夫。2014年我省实际申请刑事赔偿的人数仅占符合条件人数的15.4%,深入推行国家赔偿权利告知制度,从根本上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积极扩大国家赔偿的救济覆盖范围;在试点的基础上广泛推开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继续完善国家赔偿联席会议制度,群策群力研究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主动落实依法追偿、追责制度,形成督促检察权依法运行的倒逼机制。

  在推动赔偿队伍专业化上下功夫。根据实际履职需要配齐配强国家赔偿工作办案力量,尤其要把具有丰富的民事、行政、刑事司法经验和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选派到赔偿监督工作岗位上来,加大对业务骨干的专项培训力度,锻造队伍过硬的执法能力、研究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