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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绿水谁来护
时间:2015-07-14  作者:陆川 蓝缕 吴凡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环境保护是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行政管理,也有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等。公职人员自然就担任起这些手段的主要执行者和倡导人,然而,如今我们的一些公职人员却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牺牲环境来换取利益,这让“官德”何处安放?让我们的环境保护何去何从?

  1973年我国成立国家建委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后来改为由国务院直属的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8年“两会”后,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并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1989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也对干部的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引导。但是,有些公职人员不知道是钻法律的空子还是钻监管的空子,总是肆无忌惮地向我们“青山绿水”的环境下手,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祸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大要案 窝串案频发

   连续的雾霾、污染的河水、重金属超标的土壤……诸多环境问题让人们的生活蒙上阴影。而一些环境领域的监管者在金钱的腐蚀下,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沦为帮凶,则更令人深恶痛绝。职务犯罪分为不同的种类,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离百姓的生活更近,百姓感受也更直接。在生态环境脆弱的今天,环境职务犯罪的危害更显性,破坏力也更大。一个区域的环境破坏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修复,还有一些是永久性的破坏。

  20144月初,广东省公布了1年来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成果:共立案侦查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嫌疑人626人,人数是前3年所查同类犯罪人数总和的1.5倍。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对2009年以来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环保系统贪污贿赂案件总体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9年立案4人,2010年立案18人,2011年立案27人,2012年立案36人,2013年立案32人。

  “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投资不断增多,而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也呈多发趋势,这需要引起重视。检察机关也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江苏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殷其新说。2009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除查办了117名环保系统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外,还查处了25名环保系统干部涉嫌渎职犯罪。与发案数量上升相对应的是,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大案比例高。2009年以来江苏省查处的117件案件中,大案111件,占94.9%

  窝案串案突出也是各地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2012年江苏省查处的南通市环保系列案件,涉及南通市环保局及下辖四个县级市()环保局“一把手”、副局长及中层干部共30多人。同年,广东查处的西江流域盗采河沙案中,包括时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吕英明在内40人涉嫌受贿、渎职,西江全流域相关行政和监督部门负责人几乎被“一锅端”。

  

    发案环节密集 领域相对集中

  从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发案环节、领域密集。

  ——日常监管环节。对企业日常排污环保部门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但一些环保监管人员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后,对企业排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篡改、伪造检查报告,最终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行政审批环节。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时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但是一些环保人员收受贿赂后,降低或变相降低条件,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环评或“三同时”验收。

  ——行政处罚环节。一些环保人员对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以罚代管,或故意减轻处罚,从中收受贿赂。江苏省启东市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温某在接到群众举报当地一家固废处置有限公司非法处理固废物后,滥用职权,故意从轻处罚,少罚58万余元,而自己则多次收受贿赂13.7万元。

  ——专项资金补贴领域。一些环保人员在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补贴时,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被套骗。如江苏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控污科原副科长杨某在审核补偿关闭企业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该区一造纸厂使用假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骗取国家财政补偿资金240余万元。

  从广东省办理的案件来看,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几乎涉及所有对生态环境负有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如林业、水利、国土、环保、农业、建设规划等。虽然部门不同,但犯罪环节较为集中和相似。检察办案人员表示,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或私下的权钱交易,造成的可能是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破坏,甚至是对民众生命健康的侵害。

  

    特点明显 原因多种

  从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发案环节、领域主要集中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五大特点:一是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另外环境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罪名也较为多见;二是涉案部门和涉案人员主要以林业、环境监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三是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但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四是案件关联性强,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五是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不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直接或间接地干扰了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监管不力是导致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有很多,如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资源环境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送,以罚代刑;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资源环境的监管职能;有些领导干部违背科学规律,抱有“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观念,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等等。

  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直接损害个人的利益,群众更多的是敢怒不敢言,犯罪牟取的往往是小团体的利益,内部人员更是不会举报,甚至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使得犯罪查处难。比如某地检察院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交通系统共4人,公安交通警察系统共3人,其中中队长级别2人,副中队长级别4人,均为一线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超限超载的过程中,交通、交警部门实行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守法自律意识的执法人员往往被“车托”拉拢,收取其赠送的“信息费”,成为执法队伍“内鬼”,向“车托”通风报信,告知其执法时间、地点等信息,帮助超限超载车辆逃避处罚;即使超限超载车辆被查处,也通过给予处罚标准的底限、不按规定卸货、不按规定过地磅等方式,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人员违规办理超限超载车辆处罚事项,包庇和纵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运输行为,成为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者的“保护伞”。

  除面临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之外,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更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难度。最高检侦查监督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有的地方因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放任乃至包庇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查办。”

  

    抓住黑手亟须多管齐下

    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缘何高发?除了一些公职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理想信念丧失的主观因素外,环境保护专业性强、内部监督缺位、监管权力利益化也是重要原因。“环保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领域,不要说普通民众,就是我们的办案人员,要将一些问题弄清楚也不容易。”高检院相关人士指出,很多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在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后才被发现的。

  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因为专业性强,民众虽然对一些环境问题提出质疑,但要核实清楚很难,导致外部监督力度偏弱。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内部执法权力又过于集中,执法过程缺乏流程控制和公开透明;一些地方在环保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话语权也集中于个别官员,集体决策变成走过场,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内外监督的缺失,致使权力运行失控,进而造成监管权力的利益化。在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系列案件中,该局原局长徐某和一些环保人员为行贿人李某提供各种方便,甚至将环保局一楼办公室免费提供给其开设环评公司,而李某也成为环保局的“小金库”和徐某本人的“钱夹子”,无论是局里年终会餐、班子成员请客,还是徐某个人买房、装修,都找李某买单。一些环保人员甚至从监管者蜕变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帮凶。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说,从查办的案件来看,一些环评公司常邀请环保局领导作为专家参与环境评估,事后又是这些领导对相关项目验收,让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苏州市环保局一名被查处的副局长就曾主动为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出谋划策,让其通过环评。

  

    规制与防控 两手都要硬

  各级政府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应积极转变执政观念,切实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政监管,重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对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研究制定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发生,共同构建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强防线。积极推动环境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从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考虑,结合办案实际,认真组织调研,积极探索环境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途径,加强环境刑法与保护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完善法律。不断推动更加有利于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政策的出台,依靠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环境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专业性较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针对环境渎职犯罪这类新型职务犯罪,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尽快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讲究侦查策略和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针对查办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困难多、阻力大的特点,改革完善侦查体制,加快侦查一体化建设。查办环境职务犯罪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合,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采取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图片展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鼓励对环境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线索。

  

    检察雷霆出击 各地多举并措

  20121月,广西河池市突发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两家企业将高浓度含镉废水直接排入溶洞竖井内,导致河水镉含量超标约80倍。事后,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曾某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事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某、原副大队长韦某也一并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一个缩影。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承担着国家法律的监督职责,肩负着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神圣职责。面对新任务、新要求,加强侦查监督、依法批捕、起诉危害环境的普通犯罪,突出查办和预防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以及探索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成为检察机关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110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加大对国土、资源、生态和环境的保护力度。突出查办国土空间开发、水利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环境监管中的职务犯罪,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检察机关形成了依法监督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危害环境的普通犯罪,突出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探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和职务犯罪预防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途径与方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和保护等检察职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也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积累了经验。

  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20136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50137237人,起诉20969人,有效震摄了犯罪。2011年至2012年高检院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2013年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两个专项工作都把查办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作为一个办案重点。如2013年,高检院先后督办了山西汾阳文峪河水污染事件、广西贺江水污染事件、云南昆明“牛奶河”污染事件等一批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落实高检院统一部署的专项工作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工作细化,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小专项”。如河北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危害生态文明建设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广东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20142月,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八个月的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重点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并将该项工作与高检院部署开展的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相结合,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呼声和诉求。同年520日,高检院挂牌督办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20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要求各地准确适用法律,适时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强化侦、捕、诉衔接,依法从严打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切实负起业务指导和督促职责。各级检察机关也积极投入到专项监督活动中,各项工作正在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中,整体发展势头良好,已初显成效。各省级检察院全部成立了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各地实际,单独或联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下发了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如福建、四川、甘肃等省院与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等行政执法机关召开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专项监督活动。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行政执法机关、情况通报、备案审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卷宗、受理举报、关注媒体报道、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等方式,摸排了一批案件线索,并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认知度,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山东省检察机关自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共督促移送、监督立案20余起;河北省青县检察院一次就监督环保部门移送5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广东省开平市检察院移送了1起污染环境案后的渎职犯罪线索。同时,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认真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探索通过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 

  或许我们的人民、企业以及我们的国家也需要参与我们的环境保护,但是作为我们的公职人员更是肩负着历史的重任和未来的使命,不管是从我们的官德出发,从人民的利益着眼,从子孙的未来着想,我们都应该用实际行动去维护好我们的环境,让我们的未来有希望,有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