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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依法治国话宪法
时间:2014-10-23  作者:周作学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首席专家、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等职。

  一场雷雨给京城连日酷暑中的人们带来了一片清凉。走进韩大元教授位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楼的办公室,两排几乎顶到天花板的书柜一直从门口延伸至窗前,层层叠叠的书籍环绕书桌,浓郁的书香气息扑面而来。韩大元教授温文尔雅,热情和蔼。随着他真诚睿智的话语,一场关于宪法的对话徐徐展开……

  周作学(以下简称周):韩教授,您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年是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60周年。作为著名的宪法学专家,请您谈谈当时的制定历程是怎样的?您认为“五四宪法”在历史上的地位是什么,具有什么特点?

  韩大元教授(以下简称韩):概括性地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一般宪法的发展规律,应该有一个作为国家身份证的宪法,确认国家的政权,确认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但是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还没有充足的条件来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当时国家刚成立,而制定宪法必须要有一个通过宪法、同意宪法的民意代表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当时很多地方还没有条件来普选,不能普选就不能选举代表,不能选举代表就不能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先制定了一部“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到1953年,国家政权得到了巩固,各个地方已经有了普选的条件,于是开始准备制定宪法。1954年,进入了制宪的程序之后,920日,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建国宪法。通过“五四宪法”,建设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从“五四宪法”开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建立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法律体系来支撑。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制定了一些法律,但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因为没有宪法做基础。“五四宪法”让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一个统一的基础,建立了一些基本制度,设置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五四宪法”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公民权利关系的宪法化;人民第一次以国家主人的身份获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五四宪法”也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阵营。

  1954年宪法所表现出的开放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制定第一部宪法的自信和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理念。可以说,“五四宪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它所建立的宪法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特别是对国家建构的一些基本理念,仍然影响着今天中国宪法的发展。

  周: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宪法颁行掀开了我国法治历史新的一页。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召开暨“五四宪法”颁行60周年。您认为,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

  韩: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1949年以后,“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临时宪法,通过临时宪法来规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所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来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基础,要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是,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选举法在全国各地进行普选,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次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法律形成普选。虽然宪法还没有颁布,但选举法的精神和依据都来自于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所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机关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有效的监督程序和制度支撑。1954年宪法在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提供了保障。我们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六十周年时,应该把作为规范基础的宪法纳入到整个体系当中,这样才能够准确、完整、全面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的地位。如果把宪法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开,就没有规范的基础,没有支撑的制度性保障。

  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1954年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论述和现行宪法的差异是什么?检察机关在宪法的历史嬗变中有哪些特点?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韩:1954年宪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宪法时,主要参考了苏联和东欧国家宪法。所以“五四宪法”的检察体制,参考的是苏联的垂直领导检察体制。我国的检察体制和苏联的检察体制在组织体系上有相似性,但立足点不一样。因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苏联是苏维埃体制。当时包括毛泽东主席在内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就如何在我国宪政体制中创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借鉴苏联东欧检察体制的制度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框架体系内,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控制权力滥用和官僚主义的体制。在1954年宪法中设立检察机关就合乎这样的理念。体现在:第一,检察机关是垂直领导体制,进行一般监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活动都可以监督。第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一个公诉机关,能够起到权力的制约和控制功能。所以“五四宪法”把检察机关规定为这么强大的机关,有这样的历史背景。

  文革期间,破坏了整个宪法体制之后,检察工作由公安机关来主导,1975年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1978年宪法恢复设立了检察机关,这是对文革的深刻反思。经历文革后,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都期待检察机关发挥作用。修改1978年宪法时,各地群众的来信来访里,增加内容排第一位的就是恢复重建检察机关。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没有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秩序是不完整的,公民的权利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所以,1978年宪法回应了民众的期待,把检察机关始终与民众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国家法律秩序的稳定、发展,以及对公权力滥用的控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检察机关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标志。

  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由1954年宪法中的一般监督改为法律监督。其目的不是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力,而是更切合实际,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担负公诉功能,两个角色之间有没有冲突?这是如何理解宪法中检察机关定位的问题。无论是从宪法规定的历史背景,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的地位以及历史教训来看,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其公诉功能,在公诉和监督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这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理念。不能简单地按西方检察体制来看中国的检察制度。在我国宪法确立的宪政框架中,检察权占据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说其重要,是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相并列的一种权力,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宪政体制。

  1954年宪法设立检察机关到1975年宪法取消检察机关,到1978年宪法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再到1982年宪法加强检察机关地位的三十多年,通过宪法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制度在不断完善。在看待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个命题时,我以为,一定要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背景来看,也要考虑宪法规定的原意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特点,这样才能完整理解。从宪法来理解检察机关的定位,法律监督的核心是国家法制的统一。从宪法规定来看,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就要让检察机关发挥其监督功能。同时,享有国家的公诉权,维护国家的利益。从这方面看,检察机关在宪法规定上,还有相当的发挥空间。

  周: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1954年宪法与后来几部宪法的关系是怎样的?1954年宪法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韩: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理念、治国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六十年后回头看,现在很多制度,特别是国家的基本制度、法律体系、治国理念、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五四宪法”确定的。虽然形式有很多变化,但精神内涵是不变的。因为“五四宪法”在新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一部宪法。

  1975年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是最短的一部,一共三十多条,规定了很多意识形态的条文。“七五宪法”是政治宪法,不是法律宪法。它是对“五四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破坏,是一种倒退。1978年宪法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尽可能地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体制和理念。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无法完整地借鉴、吸收和继承“五四宪法”的先进理念。

  1982年宪法最核心的特点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继承了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又有新的发展:一是继承“五四宪法”核心的精神就是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二是继承和发扬了“五四宪法”基本的宪法结构和框架;三是借鉴了“五四宪法”的国家结构;四是在继承“五四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具体表现在:首先体现在丰富和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上,现行宪法不仅增加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对宪法的结构做了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放在前面,国家机构放在其后面,意味着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为了保护公民和维护公民行使权利,才有了国家和国家机构,原理上理顺了;其次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国家机关。根据完善国家体系的要求和国家政治体制发展的需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在改革开放的情况下,大量的经济建设需要立法,只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无法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权上做了分工,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非基本法律,来适应国家立法的发展。总体上看,“八二宪法”可以看到“五四宪法”的精神、理念、智慧、经验。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感受到“五四宪法”的时代精神。

  我以为,“五四宪法”给我们有几点启示:一是有宪法而没有强有力的宪法保障程序和制度,有可能宪法得不到实施,文革就是最大的教训。要加强宪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不同国家有不同模式,我们应该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建立适合中国的宪法保障体制;二是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宪法。我们需要从政策治理、法律治理走向宪法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三是正确地处理党和宪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四是法治国家,首先是规则自治,每个人都要尊重规则。即使规则不够完善,没有修改以前,仍要按该规则执行。

  周: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您认为,如何做好宪法的实施工作,增强宪法的权威,形成全社会人人信仰宪法的氛围?

  韩:为什么强调宪法实施问题,第一,强调宪法的实施,是对中国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世界各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凡是现代化的国家,凡是法治发达的国家,一个基本特点是宪法实施得好。宪法得不到实施的国家,也可能经济发展比较好,但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强国。从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经验来看,特别是“五四宪法”实施以来,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影响国家的发展,影响国家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关系到人民的命运、国家的命运及国家形象。第二,我们的改革处于一个转折期,处于深水区,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多,更要强调宪法的实施。在浅水区,政策和规则可以解决这些矛盾;在深水区,唯一能把握的就是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核心价值都在宪法里。第三,有效地实施宪法,有助于以宪法为基础,建立国家的核心的价值观。第四,实施好宪法,国家的安全也就得到维护。第五,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形成一个稳定的、健康的、持续的平衡,只能回到法治,回到法治的核心是通过宪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其本质是通过宪法规定,公权力只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不能越权,也不能行使特权,否则必然会侵犯公民的权利。严格依照宪法来办事,公民的权利就能得到有效保护。最近,中共中央决定在今年十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我以为,这将为我们实现中国梦和强国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周:有人说,博物馆能在无形中折射出一个国度、一个地域的精神文化厚度。您提倡设立1954宪法博物馆,初衷是什么?现在进展如何?同时,请您谈谈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路径和国际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韩:从十五年前,我就呼吁建立1954年宪法博物馆。原因在于:宪法博物馆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法治文化的象征。很多国家都有宪法博物馆,如美国费城有一个宪法纪念馆,可以看到《独立宣言》起草的地方,当年讨论制宪争论的档案都保存在那里。国外的爱国主义教育主要是宪法的教育;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载体,宪法博物馆就是一个载体。让一个年轻人能够亲身经历,内心认同,才对这个价值观有尊重,特别是对为国家独立、民主、自由、法治做出贡献的前辈们内心的尊重;有助于普法和爱国主义教育。如果我们有宪法博物馆,对外来说是尊重宪法、尊重历史的国家,对内来说是重视宪法的象征。关于建立1954年宪法博物馆的进程,我通过一些文章和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得到了一些回应,有关部门也支持,目前还在筹备中。

  中国宪法学以中国的宪法实践为基础,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宪法学研究推广和普及了宪法的价值。二是通过宪法的理论研究来推动宪法的实施。宪法学为改革开放提供了理论依据。如果没有宪法的实施,不可能有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三是通过宪法学理论研究,初步建立了中国宪法学的体系。包括许崇德教授在内的老一辈奠定了这种理论基础,我们根据中国特色的实践经验,将之体系化。四是在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范畴包括宪法基本的理论框架的确定方面,提出了中国宪法学的特色。建立了与国际宪法学之间平等的交流,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合作,在国际社会树立了中国宪法学的整体形象,得到了尊重。

  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当中,宪法学承担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宪法学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大。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背景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始终以中国和中国问题作为出发点,如何保持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实践意识、人文意识、开放意识,是未来宪法发展的挑战,也是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