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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重拳直击“裸官”
时间:2014-04-08  作者:田东 吴凯 刘文清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近年来,“裸官”成了流行词,也成了反腐新“爆点”。2014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新《条例》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裸官”话题一直是社会焦点,尤其是随着一些“裸官”纷纷落马,人们发现众多贪腐案件中,贪官多“裸”,就像贪官好色、敛财一样,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直就有这样的议论,“裸官”就是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他们的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是确保公权力纯洁和安全的重要前提。

  近期,辽宁省凤城市市委书记王国强以赴美国参加女儿毕业典礼为由,与妻子谭某(丹东海关主任科员)从沈阳机场出境去美国,出境后与国内失去联系,至今未归,让官员“失踪”问题再次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有媒体对十年间官员“失踪”的社会现象进行梳理的结果表明,出逃官员多涉经济问题,而路径通常便是告病休假、“裸体”做官、因私出境、滞留不归。一部“出逃官员史”,不外乎一部“裸官经营史”,其对国家社会经济、政治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其频繁上演,也凸显出对官员日常管理的制度性漏洞。

  阻击“裸官”外逃

  20104月,中办、国办曾引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并于2011年,在中纪委、中组部督办下,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对官员个人情况的排查,这项排查直指自2008年起海量进入公众舆论视野的关于“裸官”的争议。在中央层面出台个人报告、加强管理的原则性法规之前,广东等地方对“裸官”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而无论是地方的限制性规定,还是中央的原则性规定,在每年大量增长的“裸官”、“逃官”面前,都显得力有未逮。

  2012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指出,由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对北京、四川、浙江等23个省市的部分公职人员和公众展开了调查,结果显示,公职人员对“裸官”的认同度相对公众而言较高,另外,级别越高的公职人员对“裸官”的认同度越高。这一结果揭示了“裸官”群体的分布现状及心理根源。公职人员对做官普遍存在或显性、或隐性的焦虑,酝酿了“裸官”的群体心态,而此类焦虑程度越深,表明社会隐患的严重性越高;群体心态的长期存在,使既得利益者对制度漏洞和制度驰惰的容忍乃至依赖程度与日俱增,依靠个人自觉报告、督促管理,已经难以破解“裸官”、“出逃”疴疾。

  2014年,中共中央再次重拳出击,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等六类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裸官”这条对于选拔任用干部的“高压线”,引起了社会关注。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均迁居国()外、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而自己却留在国内的官员,而他们的财产一般也都在国外。如今“裸官”问题与贪官外逃联系在一起,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用专家的话说:“‘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但‘裸官’却最有可能成为贪官”。一些专家将“裸官”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到国外留学,把配偶和子女都带到国外,最后自己学业有成回国。这类留学回来的人,主要是科研人员,表现好的很快被提拔做了官,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国外。第二类是自己在做官的时候,配偶和子女在国外深造、工作或定居。第三类是指贪腐官员先把自己的配偶子女送到海外,再把贪腐的财产一点一点转移出去。一旦事情败露,就逃到海外。现在国家主要防范的就是这类“裸官”。据统计,目前有不少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他们中绝大多数在国内时都是“裸官”。更为严重的是,在贪官外逃的过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已形成一个巨大的隐形利益链。有些国际服务机构,就专门通过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海外提供服务,帮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利。“裸官”贪腐与外逃现象,正越来越引起中央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

  近年来,一些落马和外逃的“裸官”,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浙江省永康市原政法委书记朱兵、中国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总经理李向东等等,他们大肆贪污并卷走巨款,用一个个令人发指的事实撞击着国人的神经。

  “裸官”现象的由来

  自上世纪90年代第一批“绿卡干部”现身大陆以来,“裸官”群体已经繁衍生息了20年。“裸官”形成的第一次高潮是1989年之后。《1992年中国学生保护法》于199371日生效当天,美国移民局收到了近2万份有效申请;随后一个月之内,在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学习的近8万名中国留学生取得了西方国家的永久居住权。同年,大陆出现了第一批家属在国外、本人在国内的“裸体教授”、“裸体研究员”甚至是“裸体官员”。

  紧接着,1992年邓小平南巡,下海经商潮起,大陆企业纷纷赴境外设分公司,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随之到海外分公司工作。至今被河南通缉的出逃贪官——原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董明玉便是一例。1986年董明玉在美国成立分公司,随后把妻子从河南土产进出口公司调到美国分公司当经理。董管国内,负责买卖配额和外汇额度;妻子管国外,买卖公司到美国和香港的货物。1992年省里换届,董的靠山退休;1993年初,董明玉断然出逃,一家叁口在美国会合,成为改革开放后有史可查的“裸官”外逃第一案。最近几年,“裸官”一词越来越流行。该词最早出现在200873日中国民主同盟成员周蓬安先生写的一篇题为《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博客上。此文讲的是当年6月,因贪污腐败被判刑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后来人们把“裸体做官”简称为“裸官”。

  1944年出生的庞家钰,在当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前,曾历任宝鸡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早在2002年初,他便悄悄给妻子和女儿办了移民加拿大的各种手续。年底,妻女移居加拿大。此后,庞家钰“全裸做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再用各种方式将资产“暗渡陈仓”到国外;此外他还违规批准下属所开的金融投资公司,任其长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仅仅一年,该公司就取得1.2亿人民币的黑色收入,庞家钰也赚得盆满钵满。由于妻女不在身边,庞家钰更有了“逍遥快活”的条件。在宝鸡市坊间,庞家钰的“桃色事件”已非新闻。他用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手下多名干部的妻子与之有不正当关系,这些干部也因此“夫凭妻贵”。当年,在宝鸡市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接近庞家钰,“舍不得媳妇套不着狼”。背后大家甚至骂他为“拉链市长”。而极尽风流的庞家钰怎么也没想到,最后将他拉下马的竟然就是他的“情妇团”。

  为解决宝鸡市饮水困难,19966月,时任宝鸡市长的庞家钰亲任总指挥,兴建冯家山引水工程。当时他妻子潘玉芝还未出国,她与庞家钰的众多情妇们为从这项工程中捞钱争得厉害,甚至吵到了庞家钰的办公室。为了稳住这些“红颜”,庞家钰便将工程拆开,让她们各自临时成立皮包公司承包。而在这些人的胡作非为下,冯家山引水工程最后耗资高达3.2亿,远远超过最初1.5亿的财政预算。20006月,冯家山引水工程正式向市区试供水。但不到半年,便因质量太差频发塌方和管道爆裂事故。每次爆管,都是一边闹“水灾”,另一边闹“水荒”。水库周边大量耕地与农舍被冲毁的同时,60多万宝鸡市民却遭遇全面停水。深受其痛的百姓将该工程称为“豆腐渣工程”、“腐败工程”。2003年,庞家钰批准成立金融投资公司,并参与非法经营。问题暴露时,他已当上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为了保全自己,他“牺牲”手下干部,让他们为自己揽罪。他托人给下属们传话,让他们放聪明点:“把所有的责任都揽过去,那样我还能通融关系,最多就被判个三年缓期,而且还能保留公职;如果管不住自己的嘴,把屎盆子往我头上扣,我马上就可以判你们死刑!”那些干部中便有人出来揽罪。没想到庞家钰过河拆桥,几个人后来均获刑10年以上,有人甚至被判了死刑。而这其中,有的正是庞家钰情妇的丈夫。

  “庞家钰落井下石!”庞家钰的11名情妇不干了。她们纷纷拿出了庞家钰非法收取贿赂的“罪证”,一起向有关部门举报。其他一些干部也跟着举报庞家钰,有的甚至告到了中央。20065月,中纪委调查组秘密进驻宝鸡。当时已63岁的庞家钰,本想熬到退休,然后像当年妻女那样,利用投资移民等方式,逃往加拿大安度晚年。结果,他的美梦提前破灭,还没等到那一天,就东窗事发了。次年1月,庞家钰因严重违纪,被撤销陕西省政协副主席职务。20086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由庞家钰引出的“裸官”现象,由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裸官”不限 腐败不已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称,有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目前(2013)已经有118万左右的“裸官”,这些“裸官”包括行政机构领导、地方机构官员,还有很多国企的领导。20131014日出版的《财经》杂志(2013年第29)刊出封面文章《中国“裸官报告”》,详细阐述了“裸官”的概念、发展、外逃途径及潜在危害。其中提到2000年至2003年,归案的和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2013年,平均人均携款近500万。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裸官,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成正比。对于这种给自己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在提拔任用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加强监控。”

  治理裸官现象,显示了政府惩治贪官的决心和智慧,应该说,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这又仅仅是一种手段,只能说为贪官关上了出逃之门,却没有关闭贪污之口,要从根本上治理官员腐败,还是要解决权力和监督对等的问题。其实,归总起来,中国之所以出现这种“裸官”、“逃官”现象,总的来说,有四大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用人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选拔一名领导干部,本应经过群众测评、谈话、组织考察等等程序。应该说,程序是严格的。但是,这个程序往往是“形式性”的,因为这种考察和测评,很难听到群众的真话。为啥难以听到真话?因为干部提拔多是任命制,公选制很少。任命制下的干部提拔,听到群众的真话就很少,这是任命制的弊端。所以,任命制为“裸官”的产生提供了一个空间,一片土壤。当然,这里面也有“官官相护”等等中国古代官场潜规则在里面所起的催化与发酵作用。其次是干部管理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干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很难发现“狡诈”的裸官,很难逮住他们的狐狸尾巴;另一方面是反腐机制不完善。再次是经济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些国家,银行对个人一定数额以上的资金去向,实行了严格的动态监控,有的对企业资金的流动,也进行了监控,还要求必须说明原因,否则,资金就不能流动。而我国在这个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为裸官成功将资金转移到海外,提供了“便利”。最后是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出现了一些问题。市场经济下,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也出现了“一切向钱看”的错误观念,权钱色交易大行其道。追根溯源,尤为突出的一个短板还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滞后,或者说做的表面文章多,领导干部听进心里的少。人的思想指导人的行动,由此看来,杜绝“裸官”,还得必须补上对干部的思想教育这块短板才行。

    阳光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裸官”者的老婆子女或情妇是他们国外的“据点”,是贪官设在国外的一个“暸望台”、安全站。贪官本人,往往有着不同国家的“绿卡”。所谓“狡免三窟”,稍有风吹草动,他会立马走人。“裸官”者正因其“裸体”,便可以无所顾忌、无所负担,可谓“无耻者无畏”。他们亲属已经跑到了海外,自已能捞多少便是多少,“多多益善”、来者不拒,即使东窗事发,大不了“亏了我一个,幸福一家人。”如此狡猾,如此“老谋深算”,真的是“无耻之极,无耻矣!”如何让贪官们不能“裸体做官”?让贪官们再也“裸”不下去?值得我们深思。

  要加大各种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各监察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网站、开设官方微博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进行网上举报。国家审计机关也要对“裸官”的资金流动和财产转移引起高度重视,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财产转移要立刻上报有关部门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的功能使官员时刻处在“被反腐”的境地。发挥微博、社交网站等舆论监督的功能,构建立体化、网络式的社会监督体系。

  要完善和创新制度建设,对“裸官”进行针对性的打击。对“裸官”能否继续担任公职或可以担任何种公职要做出明确的限制或限定,鉴于“裸官”在政治忠诚度或榜样示范作用方面的瑕疵,特别是一旦发生腐败对国家或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的严重性,要明确禁止“裸官”担任重要或关键职位的公职。要进一步完善官员财产和家庭成员信息申报制度。一是加强对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监督,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的费用和资金来源,并与干部年度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审核。二是尽快建立一个负责财产申报制度执行的独立部门,并授予其相应的权力,使其可以对该项制度进行规范的、统一的执行。三是设立一个独立的网站,将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四是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财产虚报瞒报者进行严肃惩处。

  要协作联动,全面压缩裸官的生存空间。要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要加强国际联动,压缩外逃官员生存空间。要不断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加大防逃力度的同时,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目前,我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等国相继签订引渡条约,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建立的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使“裸官”的贪腐行为无处遁形,“裸官”出逃的通道变得越来越狭窄。

  人们常说,反腐败要加强监督。但监督仅停留于口号,停留于会议,停留于文件,就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把监督细化到每一个环节、每项具体措施,才能显示出监督的威力。

  外国不再是“裸官”的天堂

  中国官方公开资料最早有记载的“外逃官员”,是一家国企负责人——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在最高检察院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以陈新国案件为例,使用了“策划携款潜逃”的词句。需要说明的是,外逃贪官与“裸官”是一个交叉概念。目前也存在部分官员事发后仓促外逃的现象,这可以界定为非“裸官”。但是上世纪80年代诸如陈新国的案例,虽然从表征上看是仓促外逃的贪官,但他们已经是“裸官”概念的雏形。当时类似于陈新国的案例数量已不在少数。1991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不少犯罪分子作案得手后携款潜逃。据荆州、黄冈、宜昌、咸宁、武汉、襄樊六个地、市的统计,去年(1990)34人携款潜逃。”统计资料显示,1991年全国有上千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部分已逃往国外境外。针对上述案件多发的现实,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对侦破手段进行了反思、分析和矫正。就此,最高检察院在1993年的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到了1994年,贪官向国外境外携款潜逃的案件骤增,最高检察院在当年的工作报告中描述了这些案件的基本特征。从描述中可以看出,此时外逃的公职人员已经比较清楚地具备了“裸官”的基本特征。“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情况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备有多国护照,把巨款存到国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败露后就外逃。”工作报告中提到。直至现在,我国仍有不少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而他们中绝大多数在国内时都是“裸官”。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因为只有依法打击这些外逃贪官,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也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裸官”外逃。“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在世界上极具权威的追逃缉捕令。我国检察机关也通过加强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在内的国际反腐败合作,适时采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方法,有效打击了外逃贪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现在,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用制度拒绝“问题官”,力挺好干部,就会激发用贤黜恶的正能量,从而打造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反腐倡廉和改革发展就有了无往不胜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