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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架“高压线”遏“高校腐败”
时间:2014-02-13  作者:卢小珏 蓝缕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校园领域腐败,特别是高校腐败,如今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高校腐败案在不少地方呈现高发势头,曾经被视为“一方净土”的象牙塔声誉急转直下。近几年,随着广东高校的不断扩张和快速发展,广东高校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82%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后勤服务等部位环节。特别是基建领域建设规模大、资金投入多,工程建设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

 

      重拳出击 亮剑高校腐败

  据一组数据显示,20039月至20089月,广东省高校职务犯罪立案165件,其中厅级以上干部9件,约占总量的6%;处级干部63件,约占总量的38%;科级以下干部93件,约占总量的56%。高校职务犯罪立案占同期全省立案数量的0.77%。高校违法违纪问题主要涉及经济类案件,尤其是商业贿赂案件居多,主要集中在高校物资设备、教材采购、后勤基建管理、财务管理和校办产业等部门。科研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屡屡出现,招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此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也频频发生,很多涉案人员较为年轻,具有高职级、高职称、高学历的特点。

  20109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湛江师范学院原院长郭泽深受贿一案进行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郭在任院长期间,在学院综合实验楼AB栋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收受承建商贿赂60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依法对郭泽深判处有期徒刑10年。郭泽深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47月期间,当社会闲散人员陈某向郭泽深打探学院是否有工程建设时,郭向其透露了该学院综合实验楼AB栋工程年底即将招投标的消息。陈某表示要找朋友来投标和承建该工程,让郭帮忙,并承诺会给郭好处。双方商议由陈某找工程承建商,郭泽深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建设中给予关照,事成后由承建商给郭好处费60万元。200411月初,该学院综合实验楼开始招投标,在郭泽深的关照下,陈某的朋友林某通过围标的方式中了标。在陈某与郭泽深约定的见面地点,陈某将由承建商林某提供的存有6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郭泽深,完成了权钱交易。也正是这桩交易使郭泽深最终落入法网。在郭泽深的关照下,林某不仅顺利拿到了工程,而且在签订合同和工程款预付上都“非常顺利”。

  在郭泽深担任校领导的前几年,工作也曾很积极很投入,然而做出了一些成绩就沾沾自喜,居功自傲,逐渐变得独断专行,作风霸道。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郭泽深缺少民主作风,对党委的监督并不理会,还曾经与时任的党委书记“拍桌子”,要对方不要干预他的行政管理。由于郭泽深独断专行,不愿意接受监督,在基建工程图纸设计、工程设计变更、基建配套设施采购等工作中,虽然表面上都经过了相关会议讨论,但实际上都是由郭个人决定的。甚至,有时连买什么颜色的墙砖和地板砖,校园绿化种哪种树、哪种花都须经郭泽深拍板决定。由于郭泽深作风霸道,滥用权力,一些包工头知道郭其大权独揽,企图在基建工程上分一杯羹,就在他身上打主意,套近乎,投其所好,拉其下水。

  郭泽深在收到60万元的银行卡后,没有立即将钱提出来,而是玩起了“腾挪”手法,先叫朋友冯某将款汇到北京工商银行果某账户,后又叫果某将其中30万元汇给北京某广告公司,由该广告公司将30万元汇给深圳某贸易公司,再由郭泽深的外甥女贺某提出现金交给郭泽深使用。另外30万元由果某提出自用。从郭泽深收受和处理贿赂的过程不难看出,他明知道收受贿赂是违法的,但还是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逃避法律惩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郭泽深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标本兼治 预防前移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方针,广东既在坚决惩治腐败上有了新突破,又在有效预防腐败上有了新进展。近几年来,广东在高校反腐倡廉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09年的《广东省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意见》上明文规定,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招生、基建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各项改革,积极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源头治本工作,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加强对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决策机制和公示制度,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办在高校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招生考试及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案件。

  2009年,广东高校廉政研究中心在华南农业大学挂牌成立,这是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在广东省高校成立的第一个旨在开展反腐倡廉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实务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的专门研究机构。研究中心成立后,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具有广东特色的开放、动态和创新的惩治和防腐体系的要求,把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者与业务工作者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调动和整合各方面的廉政研究力量,使研究工作变分散为集中,变零碎为系统,在反腐倡廉理论、政策和实务等方面开展系统研究。最终将中心建设成为广东省高校反腐倡廉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信息交流的基地。中心将在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和所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托有关高校开展工作。

  201210月,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在全省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场会上指出,各高校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以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体系,各部门坚持守土有责,积极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切实形成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要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贯穿于高校教育、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切实筑牢高校师生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构建廉政风险防控的“五分模式”,科学设置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高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注重发挥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制度的功能,切实完善高校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特殊类型招生、后勤服务、校办企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理论研究,探索更加科学有效防治腐败的途径,更好地发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

 

     惩防并举 检察在行动

  面对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广东省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与预防的重要任务。其实,早在10年前,广东检察机关就开始探索预防进高校的举措。2003年,广东省检察院与暨南大学在暨南大学科技馆举行签字仪式,就高校基建工程职务犯罪同步预防工作开展合作。检察院与高校开展职务犯罪同步预防,当时在国内尚属首次。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成立暨南大学和广东省检察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暨南大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方案。而对双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也作了明确分工。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省检察院将积极受理、认真查处发生在暨南大学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为暨南大学依法从事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咨询服务。重点对基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生等重要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参与监督和检查。同时依法保护干部、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暨南大学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干部、教职员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暨南大学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廉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落实到位。暨南大学将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发生在本校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线索。除切实增强干部和教职员工的法律意识外,还将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将职务犯罪案件控制在最低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

  2003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暨南大学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后,深圳市检察院与深圳大学、惠州市检察院与惠州学院、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与辖区内的多所大学等都开展了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天河区检察院还和省教育纪工委联合举办了“天河地区高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讨会”,驻天河地区十四所高校参加了会议,对如何在高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此后,由检察机关和高校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为了常态,高校也定期邀请检察院到高校,帮助高校建立预防监督机制。检察院“进驻”高校、“检校联合”的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与渠道,提高了监督的效果。

  教育界已不再是“清水衙门”,尤其是存在着的那些大大小小的腐败蛀虫,在不断地威胁着危害着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吞并侵夺广大学生的血汗钱,在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国家的稳定。严厉打击高校腐败,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