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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腐败 吹响高校反腐“集结号”
时间:2014-02-13  作者:田东 吴凯 刘文清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一个国家要想长久地屹立于历史风雨之中,必要依赖那几座不可少的堤坝——政治的民主,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而教育则是最后一座堤坝,是它们的支撑。教育坚不可摧,则这个国家即使倒下也能积攒力量站起来,否则,一旦“山雨”欲来,顷刻间便能被淹没在历史的洪流之中。“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万年之木腐于虫蠹”,教育便是一个国家恒久的基业,如堤坝,如树之根基。高等院校在人们心中原本应该是一片圣洁之地,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然而,近年来发生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头沉重!近有浙江大学、四川大学,远有武汉大学这些百年学府,却无一幸免地爆出丑陋新闻,校领导高层均因涉嫌经济问题被捕,在这些“落马人士”中,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更是已经进入201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第一轮候选人名单,学术履历相当耀眼。在这些年被披露的大学教育腐败案中,这几所大学应该是级别最高的高等学府。作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其中几所,“象牙塔”的教育腐败案更加发人深省。我们不禁要问:连如此水平的高等学府都遭“腐蚀”,中国的高校究竟藏了多少的“虫洞蚁穴”?中国的教育大业究竟藏了多少的“虫洞蚁穴?”

  腐败多发生于体制改革启动之际

   党的十八大以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风暴,成为刚刚过去的2013年最醒目的政局新景观之一。在中国近2500所大学(其中1400余所为民办、37所为“985”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中,除了学术不端问题外,以权钱交易为特色的大学腐败问题也正露出水面,让人警醒之余,也不禁在思考着高校腐败的根源。自1998年起,我国高等教育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连续几年扩招。数据显示,1998年招生108.4万人,2006年这一数字达到540万人,是1998年的5倍,在校学生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对研究生也连续两年扩招30%。学生人数的扩大,直接要求高校的硬件设施发生变化,一座座大学城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位于河北廊坊的东方大学城占地7.3平方公里,投资达50亿元;南京的仙林、江宁大学城的面积达100平方公里,投资达90亿元;广州大学城占地超过43平方公里,投资高达120亿元……从1998年到20054月,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至30万平方米之间。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面积超过了过去50年的总和。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高校教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高校开始频繁参与市场经济,基建规模逐渐扩大,且在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招生录取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仿佛一觉醒来,高校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高校的领导们突然发现过手的资金膨胀了。”一位专家指出。1998年之后的几年内,很多高校的基建项目贷款都在10亿元左右,而之前,一所不错的大学里每年的基建拨款大约只有400万元,只够校内的维修。然而,与教学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相适应的是,高校的管理还长期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相对集中,而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权力监督机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在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也不断增多。北京市海淀区地处我国高校最为密集的地区,区内共有39所高校、22所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海淀区检察院曾对1998年至2008年间办理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为4655人,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在震惊全国的武汉大学弊案所在的湖北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2003年立案5起,2004年立案16起,2005年仅1月至10月立案就达到20起。

  收受“回扣”暗箱操作空间大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基建维修材料、学生食堂的膳食、校医院所需的药品药材等。个别高校管理人员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据报道,高校购书回扣高达30%。之前见诸报道的四川13所高校中36名干部或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3名县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余万元,就立即在高校中引起强烈震动。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大学图书购销中的回扣普遍数额较大,比例为图书标价的15%至25%,甚至高达30%,回扣中15%的现金返给学校教务处、图书馆,另10%左右送给个人。据四川省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图书回扣的去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全部留在教材部门形成小金库并截留私分,或小部分上交学校大部分私分。二是学校和教务处共同支配。比如,成都某高校3年来收取书商回扣600多万元,学校规定由校财务收取和支配15%,教务处支配85%;案发时教务处已在全处30多名教职工中分掉180多万元。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某利用其负责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验收的职务之便,于199612月至20132月收受电脑商贿赂3.52万元。黎某一案牵扯出了原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一连串“蛀虫”,包括主任陈某、副主任张某、何某这3名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高教系统干部,利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70余万元。南京气象学院原副院长蔡云祥也是利用分管、负责学校后勤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万元及手机一部。

  违规办学倒卖文凭“内藏猫腻”

  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违规办学倒卖文凭,从中牟取暴利。之前曝出的原广东省高教厅成人教育处副处长周某,涉嫌利用分管全省高等成人教育电视大学招生办证工作的机会索贿受贿一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检察机关指控,由于周某的个人违法行为,导致涉及全省15个县市的电大违规办学,违法批准发放了近万个电大文凭,造成1988年以来最大的违规办学案件,在此过程中周某索贿受贿共计人民币56万元,贪污162万多元。另外,广东省社科院研究生院有关负责人杨某非法倒卖成人教育研究生文凭牟取暴利,检察机关从其家中搜出数百万元存款和几十万元现金,并查出杨某在广州购买了5处商品房,还包养了3个女人。

  乱发“注水文凭”又是一招高明的“敛财”方式。“注水文凭”与假文凭不同,是由高校颁发的“合法”文凭,是真文凭,只是其中水分颇大。据观察,许多国内一流的高校、省级党校都发放了这类文凭。这类文凭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学校的某种利益,是权与学、钱与学的交换。目前无须进行严格入学考试的研究生班“遍地开花”,借机公款上学。如学校与某行业联合开设研究生班,入学考试一般是通过各个学校单独命题,被招生的学生所缴纳的费用一般由行业集体掏钱,也有的是行业掏大头,个人掏小头。还有一些是有实权部门的在职领导,由于握有各种项目的审批权,可以给高校安排土地批租、增加经费、提供项目等许多“好处”,一些高校就主动迎合,变相送文凭。这些官员的学费由公家出,论文请人代写,考试有人代考,自己唯一要做的就是拿文凭,取得一个进一步升官的资格。

  利用招生索贿受贿“贪得无厌”

  利用负责招生工作之便收受学生家长贿赂的招生腐败案,涉案人员一般为各校、各地教育部门招生办工作人员。如重庆师范学院学生科一名科长在一次暑期招生中,收受两名考生家长贿赂8万元,索取5名考生家长贿赂5.8万元,一次招生便挣了10年的工资。暨南大学体育部副主任李某于20009月至20021月,利用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并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招收体育特长生和为本校新生采购校服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家长及服装厂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万元。20034月,郑某某为了让其子郑某到北京中央美术学院附中上学,托人找到该学院附中校长金某,金某狮子大开口说要交纳30万元“赞助费”。郑某某吩咐甘肃省石化公司驻兰州办事处主任王某从其管理的陇兴公司拿出30万元,以赞助费的名义给附中。没想到这30万元赞助费被金某贪污,金某被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批捕,郑某某也随之落入法网。

  贪污挪用各类费用“难逃其手”

  少数学院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借筹资办学、办班创收、引入科研经费等工作之便,私设“小金库”,然后伺机贪污、挪用。还有一些院校假借增加教师福利、提高待遇等名义,收取一定费用后,将款截留。如南京艺术学院成教院原院长、副院长、会计合伙贪污案,就是通过私设所谓的“院长基金”,堂而皇之地把办补习班收入的60万元公款纳入“小金库”,以发“奖金”等名义私分了其中的30万元。被查处的原南京职业教育中心几名校领导共同贪污10余万元的案件,也是因为私设“小金库”而违法犯罪的。陕西一所学院的腐败案更是演绎了高校腐败案件“犯罪形式大全”: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应俱全,涉案总金额高达615万余元。被查处的原南京理工大学校内银行副总经理周明清与原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处长姚琦合谋将本单位存款获取的高额息差115.1万元,先后分两次给一私营企业主从事营利活动,致使该款至今无法追回。联合办学也成为一些高校纳财的新方法。如被查处的原河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韩正林伙同该院培训部的另两位工作人员和徐州建材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商谈联合办学——专升本班事宜,与对方约定签订两份协议,并对学院领导隐瞒了第二份协议。第一份协议约定每个学员收费4500元,其中1500元/人给河海大学,其余归徐州建材中专学校所有;第二份协议却规定3500元/人给河海大学,并只将其中1500元/人汇给河海大学,余下的留做个人私分。

  权力过大 制约过小

  一个不断被人提及的案例是,几年前,湖北省财政厅对一所党政一把手双双“落马”的高校进行调研后发现,该校内部管理制度“要啥有啥”,招标采购程序“样样齐备”。有人感慨:“空有制度,没有监督,也是枉然。”“权力过大,制约过小。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像个自成一体的小社会。”导致高校腐败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历史与现实、政治与经济、思想与文化、经济与教育、校内与校外等诸多因素的一种综合反映。综合考虑分析,不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一些高校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侵蚀,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导致个人私欲膨胀,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学校掌控的资源获取非法利益,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有力推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客观上增强了高校自主权和自治能力,高校拥有可控制的资源也大大增加,但在转型过程中,高校有针对性地从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规章制度等还不够健全,权力过于集中、管理制度缺失、监管措施缺位、反腐倡廉教育乏力的现象在高校普遍存在,于是,在基建、后勤、招生等领域就为发生公权私用、违规操作的高校腐败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些校园“蛀虫”在实施犯罪时,基于保护权力、地位和利益的需要,更多地使用“智能”去完成犯罪。比如,他们常常把受贿活动混杂在合法的公务活动之中。在实施受贿行为时,几乎是“一对一”地与行贿人进行,没有证人,不留物证;有的人在受贿过程中,边贪边退,贪大退小,或收小退大,认为就是出事也仅是违纪,以退为挡箭牌;有的人则下收上送,在犯罪的同时,千方百计地寻求保护伞。另外,他们中的不少人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权力越来越大,犯罪不断升级,隐蔽性和诡秘性也相应升级。随着职务的升迁,他们千方百计地运用所享有的较高的权力和地位,采取各种智能化的手段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自己,如转移赃物、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南京人口学院原副院长、国际培训中心主任(正厅级)朱某,为掩盖自己的受贿犯罪可谓费尽心机:一是贪财有方。她与行贿人单线联系,地点经常变化,不留痕迹,没有收条。二是藏赃有术。她的银行卡多,涉及8个行,有的甚至换成外币存入银行。三是退款有道。她认为不保险的人退,风声紧时退,有第三者知情的退,廉政建设时退。特别是她常边退边收,退了又收,犯罪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诡秘性。事实上,在武汉大学的腐败窝案中,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细节是,10年间,常务副校长陈昭方一直在收钱与退钱的反复中徘徊。2004年至2009年,陈昭方下属多人因贪污受贿先后被查,他担心受到牵连,在2004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分五次将收受行贿人陈某的贿赂退还。而每当风声一过,陈昭方又接过了陈某的“感谢费”。

  大量资料发现,有不少腐败分子平时工作勤勤恳恳,生活上艰苦朴素,有公车不坐,有名牌衣不穿,在群众中口碑很好,甚至是廉政典型。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落马之初被媒体披露,2006年曾获“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其材料称:“龙小乐勤奋敬业,克己奉公,心系群众,廉洁自律,是广大干部职工的贴心人。”由此引来社会上一片惊愕之声。这样的讽刺性剧目不断上演。2006年年初,武汉科技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会上,当时的书记吴国民、校长刘光临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从我做起;严格要求,接受监督。半年之后,2006620日,因涉嫌重大受贿,刘光临被刑事拘留。两个月后,吴国民也因涉嫌受贿锒铛入狱。

  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机制

  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和监控高校腐败机制?首先,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运用制度管人管事。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入手,健全制度、完善体制和机制。必须在高校内建立健全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等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预防腐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建立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机制,防范和约束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如果说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那么在高校中实行这些制度和机制,将高校中关于“钱”的重大事项通过制度来运作,对高校党政领导的权力必然是一种有效的制约。随着导致腐败的权力受到牵制,“高校蛀虫”出现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其次,全面实施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高校各类经济行为。虽说我国高校的采购也采用招投标方式,但大多都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等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招投标的程序更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公开信息、甄选规则、授标标准以及投标规则都还不够完善。再次,对应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在高校中推行“校务公开”或许也是一个值得一试的方法。我国近年来正在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下的政府,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公正形象。那么校务公开也必将成为“阳光校园”建设的有力推动器。实行校务公开不仅能增加工作透明度,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师生教职员工们都可以一清二楚,而且该办什么、怎么办、由谁办,也都一目了然,这对于防止高校领导擅断和预防高校腐败将有极佳的作用。

  此外,针对目前高校行政化日趋严重的情况,国外许多高校的教授治校传统或许值得我们参考。虽说我国的众多高校的领导大多都有教授头衔,但这里的教授治校强调的是校园管理的去行政化,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一个更加民主化的平台,从而更好地将行政和教职联系在一起,让行政真正为教学科研服务。总的来说,从法律角度看,要预防和杜绝高校腐败的发生,仅有校内的监督和管理还是不够的,有效的预防和监控高校腐败机制的建立最终必须纳入法律体制才能真正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作用。因而,出台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才是今后高校防腐途径的正确走向。美国学者阿密泰曾经说过:“清除腐败不能仅仅是挑出一个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这告诉我们,遏制腐败,应该把眼光更多地放到“筐子”上,应该完善制度,为各级领导干部长期不变质打造无数规范严谨的“筐子”,从制度设计、制度建设上杜绝权力滥用,保障监督的实效。

  检察“剑指”高校腐败

  惩防并举,构筑防火墙。针对近年高校系统贪污腐败问题多发的趋势,全国检察机关一边严厉打击“涉校”职务犯罪,一边与教育部门探索共同构建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堵住制度漏洞、完善监管机制,成为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预防高教领域职务犯罪共同努力的方向。针对高校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检察机关和高校合作,协助高校完善管理,健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向高校提出针对性的纠正意见和预防对策;通过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点标记,及时为各高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来帮助高校在基建领域严把准入条件,以有效防范行贿、受贿行为发生。

  大学,乃传播学问真知、培养高端人才、引领社会风尚的象牙塔,是学术、文化薪火的传播者、社会伦理底线的守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呐喊者。爱护我们心目中的净土,就应正视大学腐败问题,并切实治理,还高校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