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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11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督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履职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宋某钦、宋某南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例三、谭某亮刑事申诉案 

  案例四、潘某刑事申诉案 

  案例一 

  广州南沙区院督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等单位履职公益诉讼案 

  以听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残疾人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盲道被损坏、违法占用,导致视力残疾人士出行不便,社会公益严重损害,遂将该案件线索层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批立案。立案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相关街镇政府等12家行政单位可能未履行对辖区内盲道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听证程序】 

  为解决盲道所牵涉的多个行政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交叉等问题,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将听取意见、诉前磋商、检务公开、督促履职加以融合,消除身份隔阂,聚焦难点问题,在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搭建听证平台,发挥听证员作用。根据该案特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确定涉案12家相关行政单位参加公开听证会,邀请建筑学专家、行政法学教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4名听证员参会。听证会上,经过提问程序,建筑学专家对于建筑规划问题发表了意见,行政法学教授对于相关行政单位是否履职说明了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案件如何处理发表了意见。 

  二是规范听证程序,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听证会通过检察官介绍案情、行政单位就盲道整治问题说明情况、听证员发表意见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单位的表达权,使其心平气和接受监督。听证会上,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协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构建盲道保护长效机制、排查辖区其他无障碍设施运维状况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与听证会参加人探讨了符合地区实际的盲道整改措施,为作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奠定了基础,对后续盲道修复整改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邀请相关利益方和媒体旁听,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听证会邀请了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旁听。残疾人联合会代表表示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对盲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希望更多无障碍设施问题能得到重视和解决。当地主流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 

  经审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2家行政单位未正确履行各自承担的监管职责,遂向上述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并及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截至2020年7月20日,12家行政单位均已整改并回复,第三方评估显示整治效果良好,盲道障碍基本排除。 

  【典型意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依法行政是其核心。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解决多个单位的职能与责任交叉问题,组织召开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单位及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相关主体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充分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深入释法说理,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助推行政机关解决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案例二 

  宋某钦、宋某南非法占用土地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以听证搭建桥梁,阳光下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宋某钦、宋某南未经批准分别非法占用位于梅州市某县某镇的240平方米、12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房。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认为上述用地均不符合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宋某钦、宋某南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因宋某钦、宋某南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某县自然资源局遂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宋某钦、宋某南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认为建房属于拆旧建新,且有村委会出具的“一户一宅”证明,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遂四处上访,后于2020年11月向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程序】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前期调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评估后,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有错误,且为化解宋某钦、宋某南与某县自然资源局之间矛盾,遂于2021年1月29日组织公开听证会。 

  一是做好听证准备,多方核实找准症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作为承办检察官办理此案,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走访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申请人所在地当面了解情况等方式,查明:宋某钦、宋某南的建房均属于拆旧建新,宋某钦持有用地面积为8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中的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申请人的签名字迹明显与宋某钦、宋某南的不一致,其未履行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听证告知、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宋某钦占用240平方米土地均属于违法用地,事实有误,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拟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建议;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对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程序合法性审查存在瑕疵,拟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积极搭建听证平台,充分保证听证参加人的表达权。围绕是否应当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和宋某钦、宋某南的建房能否补办“一户一宅”的用地手续两个争议焦点,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5名听证员参与听证,并召集兴宁市人民法院、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某镇政府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当事人和参加人充分陈述了事实、证据及理由,听证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向申请人、行政机关提问,并在独立场所对公开听证的议题进行评议。听证员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听证员意见,针对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向其发出撤销行政处罚检察建议,针对兴宁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存在瑕疵,向其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把履职情况告知听证员。某县自然资源局代表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意见,切实整改,依法履职到位;兴宁市人民法院代表也表示将依照申请人诉求及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及时依程序作出处理。 

  三是强化释法说理和后续监督跟进,解开申请人的心结。鉴于申请人担心后续相关部门不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听证员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消除申请人的不满情绪,打消其疑虑,最终申请人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听证会现场写下《撤回监督申请决定书》。听证会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某县自然资源局目前已经撤销了对宋某钦、宋某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宁市人民法院书面函复采纳检察建议。申请人宋某钦、宋某南为检察机关送上一面“执法为公 一身正气 勤政为民 伸张正义”锦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为抓手,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手托两家”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邀请法院、行政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会,提供申请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平等交流的平台,专家和人大代表现场听取双方意见,让当事人把事说清,请听证员把理讲明,由检察官把法说透,让争议化解在阳光之下。检察机关积极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取得法律监督实效,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有效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谭某亮刑事申诉案 

  以听证传递司法温度,促进息诉息访 

  【基本案情】 

  谭某亮于2014年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其堂哥谭某冒用,而谭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谭某服刑期间,谭某亮外出找工作被误认为是越狱逃犯,给谭某亮的名誉、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谭某亮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他又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因被记录为有刑事犯罪案底,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经济愈加困难。为还自己一个清白,谭某亮曾于2019年8月从湖南老家来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更正身份信息、消除案底,而法院则建议其到办案单位消除记录。谭某亮只好在佛山市边打散工边寻求帮助。2020年7月24日,谭某亮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检察机关依法纠错,还其清白。 

  【听证程序】 

  为切实解决谭某亮的合理诉求,恢复其名誉,实现精准救助,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听证前充分准备,依法履职纠错。检察长带领办案组通过调阅原案卷宗、询问谭某亮及其亲属、向谭某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身份资料、提讯在押人员谭某、联系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手印检验比对等,证实谭某确实冒用了谭某亮的身份信息,遂依法发函建议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判决中有关被告人的信息予以更正。禅城区人民法院收到函后,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对原判决书予以更正。通过函询谭某亮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掌握谭某亮家庭基本情况以及经济状况,为下一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把好事实关、证据关。 

  二是借助中立第三方,增强听证公信力。听证会邀请区信访局副局长、致公党代表、律师3名听证员参加,由检察长主持。经过当事人陈述、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听证员提问等程序后,主持人对案件事实和讨论焦点进行归纳。听证员独立评议后一致认为,谭某亮虽不是原案的当事人,但被原案罪犯冒用身份多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属于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的对象,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给予谭某亮司法救助,并尽可能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精准救助。 

  三是“检察听证+心理疏导”,促进息诉息访。听证员们运用专业知识释法说理,鼓励谭某亮解开心结。检察长从法理事理情理多角度开解谭某亮,告知其相信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其从司法救助中开启新的生活起点。谭某亮深受感动,当场承诺一定息诉罢访,好好生活工作。听证会后,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的评议结果,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并给予谭某亮一定的司法救助金,并把履职情况告知听证员。谭某亮感激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还其清白并给予救助,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通过调查核实、听证、司法救助等多种形式找到信访人症结所在,消除错误被记录刑事案底的不良影响,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办实事。检察机关搭建听证平台,检察长包案办信、主持公开听证,邀请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律师、民主党派代表作为听证员,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接受公开监督,保证了听证和评议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通过面对面方式,让信访人知晓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检察官联合听证员充分解法说理,消解信访人长期以来难以打开的心结,实现息诉罢访。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缓解信访人因案增贫的困境,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 

  案例四 

  潘某刑事申诉案 

  以听证促公正,纠正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7日20时许,陈某文(已判决)驾驶一辆轿车搭载着施某兴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澳友谊花园霞海村路段停车时,阻碍了驾驶轿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潘某的通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潘某停好车后回头在霞海村路边斜坡处找到陈某文和施某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潘某用手指着施某兴的头部,指责施某兴与陈某文,陈某文见状右手握拳朝潘某的头部打去,打中潘某的右眼,继而陈某文又上前追殴潘某,同时,施某兴也挥拳冲向前。经鉴定,潘某的右侧眼球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陈某文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文挥拳打伤被害人眼睛,事出突然,不能证明陈某文与施某兴两人之间有共同伤害的犯意,缺乏意思联络的证据,施某兴实行殴打行为的证据亦缺乏,对施某兴作出存疑不诉决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文有期徒刑一年。 

  申诉人潘某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施某兴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施某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听证程序】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该申诉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原案件全部材料,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走访案发现场,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因该案属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且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为促进矛盾化解,提高司法公信力,改变检察机关以书面审查为主的传统办案模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梳理争议焦点,做好听证预案并精准选取听证员。听证会召开前,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主动与申诉人沟通,充分听取其申诉理由,梳理出案件焦点问题——被申诉人施某兴与同案人陈某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引导并确保听证活动始终聚焦这一焦点问题展开。因本案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此邀请了市政协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官、律师等5名具有法律背景人员担任听证员,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旁听,并在听证会召开前向他们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等,就听证目的、程序、内容等充分沟通,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二是展示事实证据,做好说理论证。为了让听证员更直观地了解案件证据情况,承办检察官除了向听证员详细讲解案件证据情况,还在听证会上播放案发时监控视频,进行了多媒体示证,以便听证员能够兼听申诉人诉求和原案承办检察官办案理由,从各方的陈述、申辩、辩论中确认事实证据。听证员经评议认为施某兴与陈某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三是跟踪案件后续处理结果,解决合理诉求。听证会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听证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定施某兴、陈某文共同与潘某发生争执,在潘某指责施某兴、陈某文挥拳殴打被害人眼部后,施某兴马上实施伙同陈某文追打被害人的行为,有共同的伤害故意,也动手参与,为陈某文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物理和心理上的帮助,应对潘某被伤害致轻伤一级的犯罪结果负责。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以故意伤害罪对施某兴提起公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施某兴与陈某文均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施某兴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听证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加强沟通找准案件症结,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原承办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各方意见,根据案情有针对性地邀请听证员;听证时统筹各方答疑解惑,加强证据展示,释法说理;听证后跟踪问效,及时纠正错误的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生动体现,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保证了办案质量,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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