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羁押室,讯问一般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后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