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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检察机关二审意见全部获采纳
时间:2018-08-16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添等5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学东副检察长,检察员庞良程、吴奕星、黄洁梅出席法庭履职。部分广州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二审开庭宣判。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宗重大复杂的涉黑案进行讨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欧名宇检察长、李学东副检察长应邀列席此次会议,并就相关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零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其他53人二十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刘永添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萝岗区刘村村委书记、刘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的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2004年12月24日,原审被告人刘永东、刘永森经请示原审被告人刘永添后纠集原审被告人刘志钊、钟桂成、刘志明、钟志坚、刘伟其、钟艺文、钟冠英、钟冠禧、钟后新等人,在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旭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原审被告人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经过多年经营,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原审被告人刘永添、朱志高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原审被告人刘志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原审被告人孙智文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相继成立企业,按照其公司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即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刘永东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
  法院认为:该组织为实现刘村辖区内所有工程、原材料供应由该组织内单位、个人控制,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刘村建筑工程项目的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刘永添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原审被告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原审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刘宙成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永东在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广州中院依法对上诉人刘宙成、刘永东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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