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宁市检察院在审查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黑恶势力”认定的看法不一,为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对涉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等问题,该院主动与公安、法院沟通联系,并于近日,召开公检法协调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议,就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深入交流,达成了诸多共识。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联席会议上,公、检、法三机关通报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就办理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讨论,同时,参会人员通过集中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刻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经过讨论、研究,公检法三机关一致认为,一要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部署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步有序开展。二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严格依法办理每一起涉黑恶案件。公安机关要强化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应依法快审快结、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同时也不拔高认定黑恶势力犯罪,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类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